现在全国贫富悬殊的距离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12.66:1,城乡居民收入由1998年2.52:1扩大到2008年的3.3:1,中西部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收入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高达10倍。这是在第十一届政协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期间,赖明常委的发言。 如何缩小贫富差距,社会上存在着严重分歧。有人认为应当通过加快改革,让更多的人富裕起来;有人认为应当加快个税改革,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并行不悖。要想使改革凝聚共识,必须尽快修改个税法,从制度层面反映各方的意见,逐步缩小贫富差距。
当前我国个税改革,目标锁定在工薪阶层,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比重50%左右。这样的制度设计,非但不利于调节分配收入差距,反而会导致工薪阶层的实际可支配收入相对下降,彻底背离个税改革的目标。 个税是一种社会调节税,改革的首要目的是调节居民收入。 当前我国个税法实行分类征收原则,在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所得征收个税时,出于各种考虑,实行个税免征或减征政策。譬如,对证券市场的个人所得免征个税,对国家重大奖励免征个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科技活动。但从客观效果看,非但没有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反而使差距进一步扩大。再譬如,为了刺激消费而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试图以税收的方式,迫使居民改变自己稳定的投资方式。殊不知,正是由于居民缺乏风险投资能力,所以他们才选择储蓄。假如用税收方式,把工薪阶层的储蓄存款变成无效投资,那么不仅会减少居民的实际福利,而且会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对于偶然所得,现行法律采取的是按比例征收方式,根本没有考虑到偶然所得的来源途径,没有顾及居民偶然所得所花费的精力。这就导致许多从事创造性劳动的居民,不得不急功近利,以短平快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实际收入。更糟糕的是,由于个税法没有考虑到纳税人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和家庭责任,这就使得个税法非但不能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反而由于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 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体现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 现代民主国家主张藏富于民,税收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民的福利,而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支配权。个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说明个税法存在严重的缺陷。个人所得相对于企业所得而言,是一个国家居民的终极所得。对个人所得征税,根本目的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而不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假如把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那么个税法就会竭泽而渔。事实上,我国在制定和修改个税法的过程中,总是不断地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徘徊游移。这种为了解决政府的问题,而人为加大不同收入阶层居民之间矛盾的做法,不利于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也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在个税法修改过程中,政府必须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扩大税源而增加居民负担。 为了克服个人所得税收立法和征管之不足,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了个人所得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试图以此克服个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现在看来,这一举措只是权宜之计,不可能解决个税法深层次的矛盾。我们建议最高权力机关尽快检讨个税法体系,优先考虑以下问题:首先,必须尽快取消各项个人所得税收减免政策;其次,必须尽快改变一刀切的偶然所得税收规范,区分创造性的劳动所得与非创造性的劳动所得,鼓励更多的居民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为建立创新型的国家提供税收优惠保障;第三,必须大幅提高税收起征点,减少工薪阶层居民个人所得纳税义务,大幅度提高高收入阶层居民个人所得税率,让他们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第四,必须逐步实行综合征收制度,防止少数居民通过分散收入来源,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契机。我们倡议成立个税法改革委员会,邀请各领域的专家组成调研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通过全国人大提出一揽子的个税法改革方案。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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