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民营担保业乱象的关键点
    2009-06-09    马红漫    来源:上海证券报
  担保公司的职责本是向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为企业从银行成功贷款搭建桥梁。然而,媒体近日的调查却发现,许多民营担保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抛弃了主业,公然违规吸储、高利放贷,做起了非法的金融业务。
  在庞大的市场融资需求和高息放贷利润的吸引下,逐利的民营担保机构最终选择铤而走险,赚取违法收益。而担保行业准入门槛低、监管弱化,客观上为担保机构“变脸”铺设了温床。而从行业特质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本就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其性质类似于社会公共产品。这显然不是以民营资本为主的担保公司所应承担的职责。对此,财政资金当积极介入,通过各种举措化解担保风险,这是让担保公司发挥出其市场作用的关键因素。
    我国金融服务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主体架构仍然是服务与大型企业,并非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由此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却迟迟难以化解。以民营经济发达的深圳为例,目前60%以上企业都存在融资难,缺口达1.2万亿。从理论上说,担保公司填补了市场信用空白,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为中小企业寻求融资捷径。然而,市场需求催生了担保公司,但却无法驾驭其沿着正常的轨道行进。部分担保公司高调打出“民间借贷、短期融资”的招牌,但条件是要收取高达3%的月息。依此换算,年利率竟为36%!而在现实中,从事变相吸储、高息放贷钱庄生意的担保公司不在少数,却鲜见受到惩戒。
  表面看来,民营担保公司铤而走险从事“地下钱庄”生意,是企业逐利性的正常表现。依据相关规定,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同时还要提取相应额度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可见,行政划定的盈利空间偏小,甚至使得部分担保公司难以为继,由此让正规担保公司的从业积极性受到打击。与此同时,担保公司行业准入门槛极低。此前,除了跨省及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的设立需审批外,其他机构则一律视同一般工商企业予以注册,并未考虑到从事金融业务的独特性。直到今年1月,国务院发文责令各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进行审批,担保业的有关管制政策才露出水面。而之前,许多担保机构在注册成立后,便将主业束之高阁,剑走偏锋,即便是中国规模最大的民营担保公司中科智,也曾因财务造假被业界质疑其管理运作的风险。
  就经营机理而言,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是对市场弱势群体的扶持,当由政府公共财政承担。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企,就连资本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都退避三舍,民营资本如何又怎么能承受呢?而且,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中,还因对后者的不信任而提出更加苛刻的保证金与风险承担要求,最终让担保公司不堪重负。民营担保机构承担起社会服务职能,这本身就与资本规避风险的本能向左。鉴于担保行业逆向选择倾向突出、信用信息不对称而风险度偏高等因素,财政资金的介入十分必要。目前多数担保公司资本属性与职责不匹配的现状已成担保行业发展的核心瓶颈,也是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最大问题。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共融共生。而政府部门系统的服务不仅为中小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支撑,也为民营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防范提供了可贵的软环境。目前,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定位于纯公共产品,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效果非常明显。
  虽然我国财力尚不足以独立承担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但政府主导的模式不应有所偏转。例如,有关部门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信用氛围;以财政资金为主体,建立再担保体系,为担保机构分散经营风险,解决其后顾之忧;建立资金补偿渠道,对民营担保公司进行级别界定,并建立同级财政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组织各担保机构“抱团取暖”、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等等,都是时下必不可少的过渡性措施。
  对担保公司的乱象,强化监管约束固然不可或缺,但让财政资金承担起相应的社会风险职责更为关键。
                           (作者系上海第一财经频道主持人,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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