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监管理念为创业板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009-06-08    王丽娜 潘圣韬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过两周的征求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正式发布,此举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历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强调的创新与市场化监管理念将为创业板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无疑也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产生深刻影响。
  作为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规则,《上市规则》的制定充分借鉴了主板各项成熟制度,尤其是在中小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近20年来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经验,吸收了许多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的意见,并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最后对上市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另外,不可忽视的是,深交所同日公开了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征求意见与修改说明,从说明中可以明显看到对市场意见的重视、尊重和认真态度,这也是创业板的一大亮点。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上市规则》增加了三个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要求上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同时,对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等方面的七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虽然改动不多,但上述修改通过进一步强化监管和增强透明度,更好地
  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使得创新与市场化的监管理念再次得到充分体现。
  结合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上市规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其中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就是,较主板更严格、更市场化的退市制度,该项制度将有助于市场进一步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从而保持市场的总体质量,其“可进可退,可上可下”的特征也充分反映了创业板的特点。海外创业板市场实践也表明,创业板公司退市比例普遍高于主板市场。因此,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更加市场化,也较主板更为严格,以更好地实现优胜劣汰,引导投资者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
  强化市场约束也是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度设计中非常突出的亮点。在制度设计方面,创业板更加重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具体制度包括落实保荐责任、强化会计师事务所权力、独立董事选举强制导入累计投票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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