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从“不得不”转为期待
对知识产权的“高保护”
    2009-05-26    李明德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加入WTO,执行TRIPS协议的保护标准,曾被有的人认为“更有利于外国权利人而非中国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将越来越有利于保护中国国民的智力创造。我们还可能在知识产权的规则方面有所创新,甚至引领世界潮流

  我国自主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TD-SCDMA网络。新华社记者:朱峥 摄

  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效。可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的利用,则是没有国界的。

  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效。而作品、技术发明、商标,要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保护,还必须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获得权利。到目前为止,尚不存在所谓的世界版权、专利权或者商标权。可是,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的利用,则是没有国界的。如果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在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方面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或者程序,显然会使得作者、发明人或者商标所有人在获取权利、寻求保护方面,出现很多困惑和不便。

  正是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包括防止类似的问题发生,国际社会才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以协调各国关于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的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三个国际公约。
  在这里有必要重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相关的国家应当依据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公约,协调国内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使之与相关的国际公约或者条约一致起来。例如,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依据TRIPS协议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又如,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也在1994年10月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依据TRIPS协议修订了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不得对TRIPS协议有所保留。同时,TRIPS协议还通过相关的条文,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文纳入了协议的体系之中。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之下,我们必须遵守TRIPS协议,以及已经纳入TRIPS协议体系之中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如果有人提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我们可以自行其是或者降低标准,不必顾及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或者TRIPS协议,那就意味着我们应当退出世界贸易组织,退出当今的世界贸易体系,丧失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所获得的种种利益。显然,这不是我们的政策选项。

  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

  近年来,一些人不断质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过高,不符合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个别人甚至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是保护了外国权利人的利益,因而要求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然而,当这些人发出这样的或者类似的言论时,显然忘记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不可能降低到TRIPS协议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以下。事实上,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一个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可能更有利于外国权利人而非中国权利人。至少,在我们的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创新能力相对落后的时候,较多地保护外国权利人的利益,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大范围的贸易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一定的牺牲,也成了我们不得不做出的一个选择。

  今天,一个较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则有可能越来越多地保护中国国民的智力活动成果,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在最近几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一个较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则有可能越来越多地保护中国国民的智力活动成果,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例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统计数据,中国国民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原来只占到20%多一些,但在最近几年迅速增加,并且在2007年超过了50%。这个数据说明,我国企业和个人的技术创新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此外,中国企业和个人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繁荣发展,也表明了社会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孤立地批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过高,则不仅忽视了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而且也忽视了中国科技创新能力已经大幅度提高,社会经济和文化产业有了快速发展的事实。
  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繁荣文学艺术创作,鼓励技术发明,以及大幅提升商标、商号的价值,就是至关重要的。与此相应,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也将在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利用中,在相关智力活动成果转化为巨大社会生产力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未来,我们还有可能在知识产权的规则方面有所创新,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作出贡献。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我们还有可能在知识产权的规则方面有所创新,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作出贡献。
  刚刚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定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关于这个问题,《纲要》先是在“立法重点”中提出,要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的立法工作。随后,《纲要》在“专项任务”部分,具体规定了有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立法原则。例如,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权。又如,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再如,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个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目前,专利法修订中已经涉及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根据2008年1月修订的专利法,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利用了遗传资源,申请人必须予以披露。这种披露的义务,还意味着申请人应当与遗传资源的提供者进行协商,做出相应的利益分享的安排。显然,这个规定将遗传资源的保护落实到了具体的制度层面上。除此之外,国家版权局目前正在积极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即使是在版权、专利、商标的保护方面,中国也有可能在制度创新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密切相关。阅读美国有关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修订的资料,以及美国法院有关生物工程技术、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的判例,每每有这样一种感觉: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向立法者和司法者提出一系列新的问题,而司法者和立法者也在创造性地运用现有规则和原理的过程中,既解决了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又实现了制度创新。可以预见,当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当中国的技术创新能力达到世界领先的地步时,我们也有可能首先碰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某些独特问题,或者通过立法,或者通过司法,确立一些影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或者规则。到那时,我们不仅可以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并且有可能引领知识产权保护的世界潮流。

  李明德,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2000年),《美国知识产权法》(2003年),《著作权法》(合著,2003年),《著作权法概论》(2005年),《知识产权法》(2007年),《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论文),《美国形象权法研究》(论文),等。
  访问过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比利时、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瑞典、印度、泰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在一系列国际性和区域性会议上,用英文发表过“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与传统知识、基因资源和民间文学”、“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中国的专利制度及其发展”等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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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作者郑成思、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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