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楠来教授谈南海争端的由来与解决之路
    2009-05-05    本报记者:金国中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东南亚一些国家及美国等国在我国南海的一些行动与我国产生争端。今年5月13日,是联合国原定要求的各国就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提交申请的时间。有专家预测,未来几年,在南海问题上的争端会更为公开化,我国应该加紧研究、对策、展开工作。

  1946年12月,中国政府官员及海军官兵接收南沙群岛时在太平岛上摄影纪念,并竖立石碑,重申主权。

石碑背面。新华社发

  我国外交部3月11日表示,美国海军监测船“无瑕号”日前违背有关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方许可在南海中国专属经济区活动,中国已就此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图为美国海军提供的美海军监测船“无瑕号”的资料照片。新华社/美联社

  南海争端都包括哪些问题,我国对此持怎样的态度,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看问题,记者采访了国际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楠来先生。

  南海争端的类型多、涉国多

  刘楠来说,南海争端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一是岛屿的领土主权之争,二是海域的划分,涉及国家的主权权利与资源,三是南海航行的问题。
  我国与南海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有岛屿领土归属和海域划分的争议,在航行方面还涉及美国、日本等国。所以,南海问题是具有复杂性的,争端的类型多,涉及的国家多。

  南海问题的由来和现状

  刘楠来说,关于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问题,要从历史和国际法两个角度来看。而评论历史依据也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从秦汉发现以来,历代中国人都去南海活动,进行开发。有资料记载,南海诸岛在唐代就已列入中国的版图。明代也将南海纳入行政管辖,派官员去巡视。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二战中日本侵占南海诸岛,战后中国政府收回,派出了军舰、官员,将南海归入广东省管辖。在国际法上,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主权的表示。当时,周围的国家没有提过异议。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时曾明确宣告南海诸岛是中国的领土,对此,越南范文同总理表示赞同。但之后,情况有了变化。
  1945年,国际社会开始建立大陆架制度,当时主要是指水深200米以内的海底区域,这是美国提出的。1958年,联合国制定了《大陆架公约》。与此同时,拉美国家又提出了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1973年开始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讨论了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大陆架按照大陆的自然延伸原则确定,同时,沿海国有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位于领海以外,不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建设人工岛等事项的管辖权,被认为是沿海国管辖海域的一部分。而领海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岛屿作为一国的陆地领土,可以有12海里的领海和毗邻区,其中能够维持人类生活的岛屿还可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后期,菲律宾的一个叫克洛玛的人,把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说成是“无人岛屿”,主张对它们实行占有。但总的来说,在1968年联合国的有关资源机构发表南海有丰富的石油资源的报告之前,南海的形势还是比较平静的。而在这一报告提出后,南海周边国家就纷纷提出对南海岛屿的主权要求,并采取行动占领岛屿。这样,就发生了与我国的领土争端了。
  按照海洋法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有岛屿就有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岛屿的归属是根本问题。南海周边国家侵占南海部分岛礁一旦得逞,它们也就可以在这些岛礁周围主张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由于我国所有的南海诸岛与这些国家的海岸以及它们企图侵占的岛礁之间的距离在许多地方都不超过400海里,所以在我国和这些国家之间还存在众多复杂的海域划界问题。特别是在它们侵占得逞的情况下,海域划界问题的解决就更为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与我国争夺南海诸岛的国家已开始在他们侵占的海域大规模地开发勘探油气资源,而这些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被它们采掘殆尽,我国以后即使将这些海域收回,其价值也将大受影响。
  再有就是南海的航行问题。南海的战略地位很重要,位于东北亚通向印度洋、中东、欧洲的海上交通必经之处,是我国海上贸易的生命线,也是美、日等海上强国竭力控制的海域。
  美国在1995年专门对南海问题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在南海享有利益,要求保证美国在南海航行自由。
  美舰无瑕号这次在南海活动,藉口就是在“国际水域”可以自由航行和测量。刘楠来说,这明显的是在混淆视听。美舰是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侦察活动。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包括军舰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自由,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顾及沿海国的利益特别是安全利益。无瑕号搞侦察间谍活动,危及我国的安全,我国当然有权加以干扰和监督,并可采取其它行动。

  我国对南海问题的态度

  刘楠来介绍说,南海诸岛及其周边海域(这里应是指领海)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还可以在其中较大的岛屿周围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其他国家应当尊重我国的这些权利,而不能侵犯。周边国家的管辖海域与我国的管辖海域发生重叠的争议,需要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
  我国早就提出,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协商谈判,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在争端解决前,可以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解决南海争端的途径

  刘楠来说,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通常有三种方法,战争方法,政治方法,法律方法。
  在20世纪前,用战争手段解决争端被认为是合法的手段。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已经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更明确规定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必须使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只有在自卫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这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武力。我国一贯实行和平外交政策,所以采取战争手段解决南海问题是不可取的。
  政治方法主要是指协商谈判,这是国际社会用来解决争端的基本办法。这也是我国确定的解决南海问题的基本办法。但从实践看,用这个办法不是很容易。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还没有正式开始南海问题的谈判。
  法律方法又分两种。一是国际仲裁。根据1899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国际上设立了常设的仲裁法院,设在海牙的和平宫,与联合国国际法院在一起。争端当事国可以协议组成一个仲裁法庭。仲裁庭做出的仲裁是有约束力的。这方面有不少成功的例子。二是通过国际法院的国际司法解决。联合国国际法院是二战后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有15个法官,是由联合国大会、安理会选定的。从实践来看,有不少国家都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并接受其裁决结果,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公平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我国至今不主张把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等方面的争端提交第三方裁决解决。随着主客观形势的变化,我个人认为,将来未必不可以考虑,利用法律方法来解决南海争端。现在要研究它的可能性,并为此开始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相关新闻]外交部发言人就越南任命所谓“黄沙岛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答记者问

  4月2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越南任命所谓“黄沙岛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对西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有记者问,据悉,越南于4月25日举行仪式,正式任命“黄沙岛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姜瑜说,中国对西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越对西沙群岛不存在争议。越方上述做法是非法和无效的。中方已就此严正向越方表明立场。

  [背景链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
             (1996年5月15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选摘)

  第四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刘楠来,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曾任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等。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主持“关于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关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等项目研究。
  独著和主编《国际海洋法》、《国际法》、《发展中国家与人权》、《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国际刑法问题研究》等专著和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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