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选择
    2009-03-12    作者:浩雪    来源:国际金融报
  最近,《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对于公务员是否应当实行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务员同样作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一个群体,与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并无二致,应当实行同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来自财政,建立与企业等单位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会将财政负担的工资再收回一部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还要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将增加管理成本。但是,两种观点都不反对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
  笔者研究了一下国外的有关情况。国际上主要分为3种模式:一是单独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比如德国、西班牙、奥地利、巴西、委内瑞拉、泰国等国;二是在建立统一的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建立单独的公务员养老金计划的国家,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瑞典、日本、新加坡等国;三是建立全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如智利和秘鲁等国。以上3种模式,比较多的是前两种模式,比较少的是最后一种模式(见附表)。同时,在是否缴费问题上,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少数国家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负担,比如德国、瑞典、泰国、比利时等国;二是多数国家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个人也要缴费,比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挪威、日本、韩国、新加坡、巴西、智利等国。
  笔者认为,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在上述3种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如果建立像智利和秘鲁那样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得不提出,一是这两个国家都不大,二是这两个国家都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较大,因此,笔者不赞成中国建立智利模式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至于建立单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或者统一加单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笔者认为这两种类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各有优劣。前者会使人感觉公务员过于特殊,难以体现养老保险应有的公平性,但是可以节省养老保险的管理成本;后者在统一的部分看起来大家都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但是确有增加养老保险管理成本的可能。
  笔者认为,统一加单独的这种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能比较适合中国国情。但是,鉴于中国目前实行的是财政负担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如果立即实行这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能过于急迫,不利于制度的平稳过渡。笔者建议,应当经过慎重的研究论证,探索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此外,应当说明的是,谈到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不得不说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国际上,一般国家都没有事业单位这个概念,但是一般都有事业单位这种组织,并且在不少国家,这类组织的工作人员往往也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其养老保险制度自然也按照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执行。具体到中国的事业单位来说,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事业单位会逐步转化为企业,核心的是中间状态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怎样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在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5个省市的部分城市试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难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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