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全额罚息不能依赖霸王的自觉
    2009-02-23    作者:王琳    来源:珠江晚报

  22日凌晨,中国工商银行开始进行牡丹信用卡系统升级,被人诟病多年的"全额罚息"规定也随之取消。据称,这是国内银行首次打破信用卡部分逾期全额罚息的通行惯例。

  "首次"的潜台词即意味着国内其他银行还都在这么执行,目前也没有哪家银行表示要效仿工行的做法。这个"全额罚息",指的是对透支信用卡后消费者逾期还款的,只要有零头没还,也要对全部透支款项从消费发生日起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不是四年前曾参与过发生在北京的一场"全额罚息"大讨论,作为工行信用卡持卡人的我也不会知道这个霸道的规定。
  那一引发激烈争论的个案简要经过是,一位工行国际卡的客户,在2004年12月份刷卡消费了3万9千多元,因为疏忽,这位客户在1月25号到期还款日之前还差0.24元没有还清。根据"全额罚息"的规定,银行按当初全部欠款额计算出了853元利息。0.24元欠款孳生出853元利息,这里的实体不公与"霸王逻辑"显而易见。
  最可怕的是,根据新浪网上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近八成网友表示并不知银行有此规定,近九成网友认为银行此举属霸王条款,约五成网友认为自己如遭遇此事将和银行斗争到底。——近八成网友不知情,就可想见银行方面在推出这"霸王条款"上的顺风顺水了。问题正在于,为什么2003年12月之前还是"余额罚息",之后就变成"全额罚息"了?
  如何罚息作为信用卡合同的重要条款,它理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共同协商并取得共识或妥协之下,方可推出。如果这项重要的关键条款,只是由银行方来单方决定的话,我们如何保证"全额罚息"不会卷土重来。或许,今天的取消"全额罚息"不过是工行在经济下行的特殊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呢。
  当然,信用卡用户是如此之多,为了便于市场流通节约协调成本,银行采用"格式条款"来处理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无可厚非的。但"格式条款"也不能逾越法律。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不能随意免除拟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而应公平、合理地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涉及到有自身免责这样的条款时还要提醒对方注意。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也要按照"有利消费者"的原则来解释。
  从"余额罚息"到"全额罚息",实则大大提高了用户的责任。这样的重大变更,理应有用户方的参与。
  如果没有一个刚性的制度,没有一个为维系商业公平而努力的社会环境,我们很难想象银行方会主动将权利与义务的天平调整到彼此平衡的位置。一味依赖于强势一方的道德觉悟,来推翻屡见不鲜的"霸王条款",着实令人心怀忐忑。
  一个现实的难题在于,工行倒是"醒悟"了,其他行不还在继续"霸王"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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