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合法经营重在监管
    2008-11-18    作者:鲁宁    来源:羊城晚报

  识者所知,在法制、诚信、监管等条件远未具备的转型中国,开放民间借贷其实并不难,难的是开放后的监管,要在全国范围内开放民间借贷业务,仍然路途漫漫。作为央行也许是个改革“急就章”,作为政府却须考虑广义风险控制。

  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11月16日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披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俟条例审核通过,意味着商业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存在多年、屡受打击、老鼠戏猫的地下钱庄将在行政层面予以变相承认。

  《羊城晚报》等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了这则新闻。此事的意义,犹如封闭的大门开出一条缝———为民间借贷最终走上法制化台面迈出了第一步。
  按刘萍阐述,央行拟放行民间借贷所设门槛,大致参照刚放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标准。但央行同时强调,此举旨在使中小企业“有钱过冬”。这句话看似官腔,其实耐人玩味:它可理解为救中小企业断粮之权宜之举,日后会否在法规层面上真正允许地下钱庄合法经营,要根据试点情况再说;它也可理解为,即如“条例”通不过或通过时间很漫长(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为救中小企业融资之急,央行在特定时间段内,会对部分地下钱庄,譬如浙江和广东,作适度的“另眼相待”。
  尽管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需求巨大,但若说此前一直不允许民间借贷正当经营纯属维护“国商行”之垄断,也有失公允。识者所知,在法制、诚信、监管等条件远未具备的转型中国,开放民间借贷其实并不难,难的是开放后的监管:
  其一、小额担保公司放贷也好,个人从事放贷业务也罢,必须使用股东们的自有资金而不准从社会上直接或间接吸储(往往以高利润作诱饵),但实际操作层面,尽管允许放贷利率可比国家同期基准利率高4倍,但4倍利率回报仍属“毛毛雨”。此外,自有资金受股东们实力所限及注册限制,可供放贷的盘子十分有限,在需求和利率回报的双重诱惑以及受资本贪婪本性所驱,不准吸储的限定形如“二战”时法国的马其诺防线,根本不可能对非法吸储起阻挡作用,甚至于阻尼的效果都十分有限。
  其二、风险控制成本太高。一旦经营者以高利率为诱饵,直接或间接吸储肆无忌惮,那么,甭说出现经营者洗钱、卷钱后人间蒸发,即便只是放贷款回收出了问题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屁股也得由政府来擦,由此引发的社会震荡及对政府形象的损毁,就够各地政府喝上一壶的。
  这么说肯定有人反对,会拿温州及浙江、广东普遍的地下钱庄多年来总体“健康经营”之现状施以反驳。但以浙江为例,地下钱庄总体上“健康经营”,有两个国内绝大多数省份不具备的“地利”条件:
  浙江经济系典型的“块状经济”,一个镇往往只做某个产业,数百家甚至上千家上下游企业盘桓于方圆数公里的半径之内呈集中分布,企业之间收付款很快,借贷流动资金周转率极高。对于地下钱庄而言,相当于放贷本金放与收之间的循环效率很高,一般必去冒非法吸储的风险;
  “块状经济”造就了经营活动的“熟人社会”,产生特有的“熟人信用”。产业链中某个企业借贷不还甚至赖账,不啻于自断生路、自砸饭碗。于是,温州等地地下钱庄之不良贷款率,常年低于当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于是,监管者虽长期对它进行打击却始终下不了狠手……
  依据笔者对民间借贷长达20余年的观察,尽管“条例”草案已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初审,但要在全国范围内开放民间借贷业务,仍然路途漫漫。因为作为央行也许是个改革“急就章”,作为政府却须考虑广义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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