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如何对石油两巨头下手?
    2008-10-15    作者:吴睿鸫     来源:红网

  虽然总理、副总理先后有过14次批示,但中石化、中石油两大石油企业依然卡住油源,拒绝给民营石油企业供油,全国2/3的民营石油批发企业由于分不到石油市场的蛋糕已经倒闭。曾带领民营石油企业家10多次上书国务院的石油商会会长赵友山今天说,他会锲而不舍地上书总理,继续为民营石油企业讨油,但更重要的是,今后他或许要借力已经实施的《反垄断法》。
(《中国青年报》10月15日)

  自去年以来,国家在限制两大石油巨头油源上,频繁出台公共政策,逐步给民营油企解禁。譬如说,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紧接着,3月份又实施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再次联手出台了《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实施细则。等等。
  但从现实来讲,无论是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利于民营油企的制度安排,还是国务院最高行政首脑的N次重要批示,都没有改变民营油企的生存窘境。现在,石油协会会长赵友山郑重向社会公布宣布,除率领民营石油企业家继续向国家高层部门“公车上书”外,还打算祭出最后的“杀手锏”——向石油两巨头提起垄断诉讼。
  按法理讲,从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里,确实能找到适宜的起诉理由。正如法律人士所讲,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定经营行为两项“罪名”,就能起诉石油两巨头,打赢官司,彻底扭转民营油企的生态。
  然而,尽管民营油企以及社会各界,把最后救命稻草押在《反垄断法》上,但是,笔者觉得,这根救命稻草管不了多大的用,换句话讲,《反垄断法》无法扳倒神通广大的两大石油巨头。
  中石油和中石化,很可能戴不上垄断这顶高帽。《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如果对号入座的话,两大石油巨头肯定属于事关国家经济大局和安全的范畴,自然要像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熊猫”那样,给予细心呵护。这意味着,中石油和中石化很可能超越于《反垄断法》之上,成为“刀枪不入”的特殊企业。
  进一步讲说,即便两大石油巨头,戴上了垄断的帽子,也会享受“豁免”待遇。在反垄断的法律体系架构中,有一项重要制度不得不提,即豁免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仔细打量现行《反垄断法》有关条款,“法”里不仅把石油行业列入了战略性资源领域,也纳入重要技术范围;不仅说石油工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又提到其关系到国家安全,因此,把石油行业列入了“豁免”范围,也极具可能。
  最后,现行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也不能保证公平公正的裁决。尽管反垄断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是具体到执法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可以预见的是,即便三大执法机构真得实现内部协调,但我们仍不能相信其执法的独立性和超脱性。原因是,国内的绝大部分垄断都是由行政造成的垄断,况且,国字号石油企业本身就有非常高的行政级别,用一个行政机关去管治另一个级别很高的机构,不仅其难度和困难可想而知,更为重要的是,也很难作出公正的裁决和公正的执法。
  以上种种限制和制约因素的存在,预示着,《反垄断法》要想扳倒国内两大石油巨头,简直比登天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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