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资产管理公司的盈利标准
    2008-09-09    作者:金研中    来源:新京报

  在近日广为流传的一份报告中,在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部分内容上,“四家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尚不足以偿还再贷款及金融债券利息”的“问题”其实是个“伪问题”。

  问题难以成立的理由在于,资产管理公司要使“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足以偿还再贷款及金融债券利息”完全是个“无法完成的使命”,和其业务能力无关。
  1999年-2000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向有关银行定向发行国家担保金融债券的方式,加上随同划转的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同于按照账面值对口承接了国有商业银行体系的近1.4万亿元不良资产。依当时的国际惯例,拯救巨额不良资产缠身的问题商业银行,无外乎两种做法:或由政府直接注资,以财政部门代纳税人埋单的方式,直接核销银行坏账;或通过“坏银行”作载体,将坏账拨至表外,分期逐步解决,以处置时间换取价值空间。最终,中国选择了更具市场特点、更有助于价值保全的坏账分立方式。
  这样做可以至少达到两个目的:其一是将资产管理公司设定为对应银行坏账的剥离、处置平台,通过债务重组、债转股等资产整理方式,组建一支队伍(金融救火队),实现一个目的(提升不良资产价值),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其二是将“好银行”与“坏银行”并存,设置特定关联交易结构作为政府财政隐性注资渠道,既可以帮助提升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又充分借助商业化交易形式,精确核算最终损失数额。
  无论形式如何,昔日的整个交易过程都具有浓重的政策性业务色彩。在后来的商业银行上市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也从未就有关金融债与再贷款的国家担保性质出具过不同意见。显然,政府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资产处置业务定位是清晰的,即处置不良资产是唯一主业,偿还再贷款与金融债券利息并非题中应有之义。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为什么此后财政部出台的有关资产管理公司考核目标体系中,并未将所谓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列入。
  以一个譬喻来讲,资产管理公司所获得的100元债权资产,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是完全意义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的任务,仅仅是以对口剥离方式让有关银行得到100元优质资产。现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汇注资、引进战略投资者,直至挂牌上市都已经结束。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资产处置考核也已经完成。若以昔日有关金融债的利率水平“利滚利”计算,现在要求十年后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对那100元不良资产的处置交出200元现金,既不现实也不应该。
  又比如,仍有相当比例的人至今不清楚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费用率是指“收回一元现金花费多少成本”,这是个与“从一元资产中收回多少现金”的资产回收率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我们也看到,这其中又确有相当比例的人,通过混淆这两个概念,做足了感情和责任感都很充沛的“控诉”文章。
  总之,以财政设定的考核目标考查,四家公司政策性处置任务已经完成。下一步将通过资产清分逐步实现从政策性业务到市场化、商业化业务的转型发展。而这当中,大众忧虑的“还本付息问题”,却既非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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