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零售企业税收流失应当重视
    2008-07-04    刘海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零售业市场的开放,我国正逐步成为世界零售业最具增长潜力的国家,外资零售企业正以超常规的发展速度,影响着国人的生产和生活。其庞大的资金规模,丰富的避税经验,复杂的经营模式,先进的技术手段,给零售行业的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有的外资零售企业所售商品的价格比本土零售企业的售价还低,但商品销售收入却以年均120%的速度增长,这种速度是任何本土零售企业望尘莫及的。这固然与他们先进的经营理念、成熟的市场运作模式、强大的资金实力有关,然而其成功的奥妙是否仅在于此呢?是否有一些我们尚未发觉的实际问题呢?

虚假的毛利率

  一般来说,只有20%的商品是零售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其80%的销售收入是从这20%有利润的商品中获得的,因而这20%的商品往往占商品库存总量的80%。在对供应商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外资零售企业的商品一般都是7到15天为一个进货周期,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仓库中的大部分商品变动了2—4次,即被销售了2—4次。假定其库存商品成本的期初余额为1亿,按照其库存设置推算,本月的实际销售成本应该在1.6亿至3.2亿之间 。如果该企业申报的商品销售成本在此区间之外,那么就应该引起我们税务机关的注意。
  商品销售收入是企业收入取得的一个最主要来源。由于企业经营上的特殊性以及税收监管的缺位,往往很难把握商品销售收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这也是税收征管中的“软肋”。
  在对企业的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企业采用差别毛利率定价法,有的商品价格甚至比地摊货还便宜。总体上看,大概27%左右的品种按进价出售,18%左右的品种在进价上加5%毛利出售,27%左右的品种在进价上加15%出售,剩下的28%的品种按进价加20%出售,所有商品平均毛利率在9%左右,可其纳税申报的毛利率却维持在15%-18%之间,远远高于其定价策略的平均毛利率。这又是为什么呢?
  据供应商介绍,外资零售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明确要求“向供应商无条件收取10%—20%不等的返点”。这个返点不同于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折扣,而是与供应商结算货款时直接收取的返点。零售商给供应商销售了100万元的商品,在期末结算时,零售商只返给供应商85万元的货款,供应商开具8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零售商,另外15万元作为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10%—20%之间的返点。月末结账时,零售商根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85万元,登记商品销售成本和进项税额。
  根据差别毛利率定价法的定价原则和实际合同中签订的返点比例,可以推定企业的实际毛利率应该在19%—29%之间,远远高于其纳税申报时15%-18%毛利率。

高额“抵费商品返利”的隐藏

  返利是零售企业收入取得的另一主要来源,这种方式应用最广,而且也越来越多地被商家所采用,这也是最隐蔽、最难以查证的一种收入形式。
  有的外资零售企业自进入中国以来,一直因收取高额的营销费用为业内所关注,由于其处于零售业的突出地位,大多数供应商为了借助他们的分销网络而不得不与其合作。在零售商和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后,还会有很多其诸如营销费用、促销费用、进场费、堆头费等费用,门店也会向供应商要求某些费用。费率的大小关键取决于公司交易额的大小,有些公司的费用率可能只有年销售额的4%—5%,而有些供应商则可能要因此支出年销售额的19%左右。
  在收取这些高额费用时,按规定零售商还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交纳营业税。但该企业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允许供应商以商品的形式,抵顶零售商应收取的各项费用,即所谓“商品返利抵费”。企业在取得这部分抵顶费用的商品时,按口头约定给供应商开具商品数量为0,金额为该次抵顶费用的补货单据。供应商收到补货单据后,将商品发给零售商,零售商在取得这些商品时无需发票,使这部分用于抵顶费用的商品在企业的库存管理系统内循环,并不在会计账目中反映,销售时大量不开票的零售收入,又使这些抵消费用的商品得以隐藏,从而达到隐瞒真实销售收入,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涉税信息系统的“奥秘”

  企业库存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及时记录和分析商品销售情况,跟踪顾客需求,更新经营品种,淘汰滞销的商品,也为企业避税、偷逃税款提供了隐蔽条件。
  在库存管理系统中,商品购进成本应当随着商品的销售或耗用进行相应的结转,这是商品的实物流转。月末,财务根据库房转来的出库单据,将销售后的商品从“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这是商品的成本流转。
  该企业每月申报的应补(退)税额都为正数,月末进项税额无留抵,财务在本月“商品销售成本”科目上反映的数字,应该是月末供应商根据零售商的销货清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合计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确定,企业库存管理系统中“商品销售成本”的数字应远远大于财务会计科目中的数字。那么,他们的“差额”是什么?这些“差额”又放在哪里呢?
  企业的实际库存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一个“差额”,且数额较大,企业将这部分差额作为“商品损失”,只记录在库存管理系统中,不在会计科目中反映。随着促销或未记收入结转的销售成本的不断增加,这个损失数额将会无限的增大下去,迟早要被税务部门发现。然而,实际工作中这个损失的数额却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时大时小,原因在于该企业找到了一条隐蔽的冲减商品损失的好方法。即通过那些没有发票的抵顶费用的商品返利,冲减库存商品中发生的“商品损失”,使损失科目下的商品(即已经销售的商品)又重新回到“库存商品”科目里,再一次作为购进商品进行销售,循环往复隐藏收入,从而使其达到偷、逃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目的。这个细微的财务内部运作,设计思路巧妙,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规避了我国税法规定的一些纳税环节,形成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使税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
  十多年来,外资连锁零售企业在我国的发展规模已经有目共睹,其统一的管理模式和众多的店铺数量,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其在我国到底隐藏了多少收入,偷逃了多少税金。可想而知,这是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而税务机关目前还没有及时掌握和查证这部分收入,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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