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应进行制度性反思
    2008-06-19    作者:樊艳兵    来源:潇湘晨报

  刚沉寂了一段时间的东莞玖龙纸业再次陷入舆论的漩涡。有消息称玖龙纸业于16日张贴公告宣布炒掉全厂所有劳务派遣工并向有关员工派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劳务派遣工的补偿金。昨日玖龙纸业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是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做的符合法律规定。(6月18日《南方日报》)

  解雇工人的“大手笔”为何如此得心应手,“有理有节”?玖龙纸业这次解雇的全部为劳务派遣工,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虽然专门用了11个条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严格限制”,但这些规定和限制都是建立在过于信任企业社会公民责任基础之上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种规定既抽象又模糊,之后虽然进一步将之明确为“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仍有太多的漏洞可钻。如玖龙纸业这次解雇工人是“因技术升级革新玖龙纸业对原料部部分岗位的需求大幅缩减”。显然,类似岗位既可以被认定为“非主营业务岗位”,又可以被认定为“可替代性岗位”,因为,对于企业而言,任何岗位都不是绝对的,随着产业模式和企业技术不断变更及升级换代,企业的任何岗位都是临时和可以替代的。
  正因为有这个“绿色通道”,劳务派遣,这个本以为要被新《劳动合同法》打入冷宫的行业却意外因为这部法而繁荣起来。不仅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的“预热期”,众多用人单位作了“充足和必要”准备,而且在之后的正式实施过程中,一向不被用人单位重视和在乎的劳务派遣公司也“丑鸭变天鹅”,一跃成为众多用人单位的高朋贵友。而面对这些,法律无可奈何,劳动部门“趋炎附势”,唯一可以指望的工会还需再“等一等,看一看”。无疑,像玖龙纸业这样“有理有节”的“牛刀小试”仅仅是个开头,更精彩、更“惊心动魄”的还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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