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贫困者“向上流动”创造条件
    2008-05-16    陈兰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我们关注并致力于提高社会保障标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缩小贫富差距、降低基尼系数、建设和谐社会之时,也不可忽视问题的另一面。毕竟,享受社会保障者生存于社会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之中,仍是穷人,他们长期过这种生活才是社会问题,是不和谐不安定因素。如何让他们走出贫困,“向上流动”,过上一般甚至富裕生活才是根本出路。而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又有很大的可能性:一是贫困者一般都不甘于贫困,有向上流动的动力,贫困中挣扎的人们一旦抓住改变命运的机会,竞争力是一般人无可比拟的;二是贫困阶层也有丰富的人力资源,而这种资源的投入往往与他们的收入不相称,如重新配置就有向上流动的潜能。能否向上流动,很大程度决定于有相应的客观环境条件——发展的自由、机会的平等。对此,经济学大师有精辟的论述。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研究饥荒、贫困和不平等问题,他认为贫困必须被视为是对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他坚决反对仅仅从收入视角谈论贫困问题。自由发展是一种权利,权利决定人的收入,由森的视角看贫困是权利的贫困,收入是果不是因。所以森强调平等地运用各人的潜能和禀赋,让每个人拥有实现自己最高潜能、发展自己活动空间的权利;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给穷人办银行的孟加拉经济学家尤奴斯认为:“捐钱的慈善行为只是权宜之计,真正的重要问题是为所有人包括富人和穷人创造一个平等的竞技场,给每一个人公平的机会。”也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弗里德曼说,“凡是容许自由市场起作用的地方,凡是存在着机会均等的地方,老百姓的生活都能达到过去做梦也不曾想到的水平。相反,正是那些不容许自由市场发挥作用的社会里,贫与富之间的鸿沟才不断加宽,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马克思也强调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使个人“能够全面发挥他们各方面的才能。”
  经济学大师们的语言里,权利和自由总是连在一起的,阿玛蒂亚·森甚至认为“自由就是发展”。因为某项权利就是做某种事和不做某种事的自由,作为创造财富、改善自身生存状况的权利就是经济自由。如果有充分的个体自由,对一个社会来说,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就没那么重要了。美国基尼系数0.41,“美国的贫富差距在发达市场国家是最大的,但美国大多数穷人都会向上流动。统计表明,1975年属于最穷五分之一群体的人中,到了1991年,只有5.1%仍属于最穷群体,大多数人则向上流动,其中30%流动到最富裕的五分之一人口中,60%则进入最富裕的五分之二人口中。有人计算过,平均而言,美国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只在那个地位停留4.2个月。只有4% 的美国人属于长期贫困,也即处于贫困状态下达两年以上。”(秋风)香港基尼系数比内地还高,但这两个地方贫富差距并未成为明显的社会问题。原因在于当每个人都能自由、平等发展自己的时候,贫困阶层就似一个蓄水池,市场竞争失败者,没遇到机会者,因疾病等原因暂时不能进入市场者,享用社会保障在这里休养生息、调整自己,时机一到就流动出去,就可能是向上流动。当贫富是动态的、变化的,人人都有望成为富人的时候,人们就以平常心态看贫富差距了。也就是说,“只有当普遍公民权利得以保障,一个容忍结果不平等的阶级体系和社会秩序才可能维持,而且促进社会差异本身转化为发展的动力。”(吴强)
  中国内地贫富差距、基尼系数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除社会保障未完善之外,就是个人发展自由(权利)不充分,主要表现是:
  其一,经济自由表现为运用自己的能力创造(获取)更多财富的自由。保障这种自由的基本规则是机会平等、公平竞争,但很多地方不尽如人意。市场经济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企业对劳动力的竞争,劳动者对岗位的竞争,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市场均衡工资率,即各类劳动力市场价格,使每个人都可能从市场付出中获取相应的市场回报,这是市场公平的主要表现。我们的现实往往是:拥有权力者、接近权力者和购买权力者尽占机会,且运用机会的成本低廉,相反者则难得机会,或运用机会须付出高昂成本;垄断企业高工资高福利且垄断岗位,社会上失业者下岗者中,即使技能高于垄断企业在岗者并降低工资福利要求也无法与其竞争;农民工受户籍限制、受就业歧视,不能享受打工地居民各种权利和福利,收入减少且开支增加。市场上强资本弱劳动力是常态,劳动者受雇有选择资本的自由(形式自由),但没有不受不公平对待的自由(实质自由),特别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上。我国劳动者实现实质自由的权利相当贫乏,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也倾向于资方,以致农民工为讨要微薄的工资以命抗争。而我国企业利益向资本倾斜是比较严重且普遍的。1998年至2005年,工业企业利润年均增长30.5%,城镇单位劳动报酬年均增长9.9%,国民经济分配中,劳动所得比重由1983年的56%下降为2005年的37%(美国为50%),如果剔除垄断行业高工资,这两个比率更低。
  其二,经济自由表现为运用自己的财产在市场中获取收益的自由。摆小摊做小贩开小店,进而办微型小型企业是穷人向上流动的重要渠道,中国以至世界富豪榜上的富豪,好多都是沿着这个渠道流动上去的。一个小摊小店是一个家庭的“经济命脉”,全家人的希望,收入虽微薄,但给家人心灵莫大安慰。很多国家对个体经营管理很松,税收起征点很高,还有许多扶植政策,因为这减少了社会保障支出,减少了社会犯罪,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我们这里城管踢小摊屡见不鲜,办个体工商户手续繁琐。乱收费要么使经营者难以为继向下流动,要么勉强维持难以向上流动。1999年至2006年6月,我国个体工商户减少650万户。权威部门解释说是个体户走上了合作经营、合股经营和公司经营,就是说向上流动了。若如此,向上流动的个体户腾出的空间,应该吸引市场外欲向上流动者进入,再加上社会需求增长,个体工商户应是增加而不是减少。实际上,个体户向上流动两端受制。底端受制于城管、乱收费和繁琐工商手续;顶端,国有垄断行业民营企业难进入,能进入的行业门槛高,并实行实质的审批制。顶端向上流动受制,阻滞下端各层次向上流动。市场经济是民本经济,民本为经济自由、为民富开拓了广阔空间,我们这里这种空间还有很大余地,亟须开拓。
  其三,经济自由表现为在财产保护下的交易自由,在交易中创造财富、增加财富。我们在产权保护和交易自由两方面都很不到位,突出表现于农地上。《宪法》规定农民集体具有土地所有权,而众所周知所有权包括使用权、转让(交易)权、收益权等一束权利。实际是农民集体土地只有农业用途的所有权,没有交易权,农地只有被征用之后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交易。《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征用土地,实际是农地转为各种非农用地(不一定是公共利益)都要经过征地这一关。征地制度使农民集体失去土地交易权和收益权,农民利益受到很大损失。2004年长三角地区征地价格每公顷37万元至45万元,一级市场出让价每公顷210万元至525万元。周天勇教授称改革开放以来,低价土地制度从农民手中转移的利益大约15万亿人民币左右,补偿农民的只占5%,许多地方财政成土地财政。农民利益更大损失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建设中以土地替代资本。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例,日本基础建设征地费占投资成本90%;国际上,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费占投资的50%至60%,我国只占3%至5%。所以有学者将长三角、珠三角定义为“在集体土地上长出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那么农民呢,有关部门2004年调查,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失去生活来源、生活水平降低的失地农民占60%。交易要对双方都有利,农民若有土地交易权,土地资本转变为更高价值的货币资本,失地农民就会向上流动,否则只能向下流动。利只在用地者一方,农民的权利焉能不更贫困?
  对这样的土地制度,有学者解释说政府也处在两难境地,如果保护农民利益,基础设施建设占地、企业占地和城市占地成本过高承受不起,会失去发展机遇。但也正如另一位学者反驳的“反过来我们不能说为了城市化就可以让农民穷困潦倒”!其实,只要对农民权利有尊重和敬畏之心,市场经济就会开拓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土地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土地可租赁、入股使用,农民可以年年收租金、年年分红;使用者可向失地农民发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土地债券,农民可以年年取债息。如此,土地使用者可支付很低当期成本,以土地长期使用收益支付成本。当然,世界许多国家也有征地制度,征地也是一种地权转让形式,双方博弈实现土地真实价值,博弈的参照系是市场,要不外国政府也不会出那么高的地价。之所以规定政府有征地权,是因为政府用地有不可选择的局限性:不能因得不到一块地,就让一条路一道街中断或拐个弯。当政府出价公平且多个土地所有者认可时,个别土地所有者就处于垄断地位,政府这才依法行使征地权,制止土地所有权滥用。我国的征地制度也造成土地权利不平等,城市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占地可在市场高价卖出,成了发财和解困手段。
  中国的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同其他经济社会问题一样,生成、存在于一个系统内,不能就事论事。解决的根本之道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法治建设,转变政府职能,解除各种有形无形对经济活力的束缚,如党的十六大指出的那样,“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动,以造福于人民。”

(作者单位:河南平顶山煤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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