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制理论借鉴
    2008-04-18    张道航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经济全球化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2000年联合国曾为此发起了“全球契约”活动。在我国,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的第一号文就是《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与此同时,2008年1月召开的“第三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高峰论坛”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原则》。这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我国不仅已经从理念进入到行动、从启蒙进入到普及,并且有了基本的内容遵循。
  但是,面对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社会责任,如果承担与否都不影响企业的近期或远期利益,绝大多数企业会选择不作为,而这对于那些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也不公平。可是如果采用行政命令的手段不分青红皂白地把社会责任强加到企业头上,那又会重蹈“企业办社会”的覆辙,从而失去效率。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也为了效率与公平的兼得,我们有必要借鉴规制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规制,并形成有效的促进和保证体系。

  1. 企业自我规制

  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境界,需要认知上的自觉意识和行动上的自我规制。所谓自我规制是从企业自身管理的角度将承担社会责任提到日程,确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并在企业管理的相关环节和过程中履行这些社会责任。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持久的竞争优势,必须实施战略管理,并将承担社会责任纳入战略管理格局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战略不仅要全方位地体现在战略定位、战略选择、战略实施、战略控制等战略管理的各个环节,而且要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组织结构、用工制度、利润分配等管理内容相互衔接。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具体内容,应同企业发展水平以及外部环境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当企业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或者外部环境发生了新变化,则应适时调整责任内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我规制,关键还是要靠道德的力量。一个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人,会自觉地承担起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并约束个人的行为。同样,一个具有良好道德操守的企业,不但能够更好地承担起对职工和社会的责任,而且也能够有效地规范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理念和营销行为,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

  2. 市场规制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市场体制和机制越是完善,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运行也就越是规范,越是能够自觉地承担起市场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例如,近年来沿海地区农民工的工资上涨较多,逐步接近合理水平,表面上看是企业承担了对职工的更多社会责任。但背后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开始走向统一和成熟,农民弃农外出的机会成本上升,外出打工的民工逐步减少,迫使企业不得不对职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才能吸引来足够的劳动力。不仅让企业承担起对职工的责任,包括对整个社会乃至自然环境的责任,都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充满活力、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

  3. 法律规制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在国家立法中首次提到“社会责任”这一范畴。其实不仅是《公司法》,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其它法律中也有所涉及,如《宪法》中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劳动者、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性规定;《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的具体规定,等等。但除《公司法》外,其它法律却没有使用“社会责任”这一范畴的,这也是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一个原因。为了通过法律来规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公司法》,在其他涉及市场主体应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中,也都应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并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健全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公益诉讼机制,因为企业对其社会责任义务的违反,除了关涉对个人或某一特定群体权益的侵犯,也关涉到对社会利益的侵犯。

  4. 政府规制

  政府应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支持、监督和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形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外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方面,政府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鼓励与支持,如对那些恪守诚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关爱职工、热心社区建设、支持公益事业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另一方面,政府要充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监护人、协调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仲裁者的角色,并以间接调控或直接干预等手段,引导、监督、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纠正和惩处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并保证部分由法律和政策强制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政府在规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对其自身行为予以规制,防止政府社会责任缺失。因为规制理论告诉我们,政府的追求往往也有某种特殊利益,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为什么政府的决策并不总是符合公众愿望,为什么有些政绩工程竟以“社会责任”的名义摊派到企业身上,为什么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政府规制却出现了低效率?根本原因是政府的某种特殊利益作用的结果。所以,政府在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制过程中,必须抛弃政府自身的特殊利益,以全社会的利益为前提。

  5. 行业规制

  与政府规制具有行政职能和一定的强制性不同,由行业协会实施的行业规制主要是发挥引导作用,引导企业按照协会的统一要求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在信息化时代,行业协会不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建立起国内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同时还可以连通与国外企业甚至是国际社会之间的合作。通过行业协会加强企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和学习国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开展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对标活动,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改进工作,并积极地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也有利于企业与国际经济接轨,提高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与政府规制会出现政府社会责任缺失一样,行业规制也可能出现行业社会责任缺失,这是因为行业协会与政府一样,也有其自身的或行业的特殊利益。如果行业协会不能站在公允的立场,并从行业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出发,引导企业承担起社会赋予的责任,而是不惜损害社会利益去一味地强调行业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就会出现“行业社会责任缺失”。2007年面对食品等商品价格的结构性上涨,国内有的行业协会串通行业内的几个大企业推动涨价就说明了这一点。它也告诫我们,在发挥行业协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规制作用的同时,也必须做好对行业协会的规制,当前尤其是要加快对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

   6. 社会舆论规制

  社会舆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具有鼓励、监督等规制作用,同时又具有客观评价的作用,而且这种评价比来自于政府和行业的评价更具客观性和公允性。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以及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社会舆论规制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就不仅需要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置于阳光之下,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它们承担社会责任的真实情况,同时还应搭建起企业与社会之间沟通的平台。为此,应鼓励那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承担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政府的指导以及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评价与监督。社会舆论规制必须把握正确方向,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企业,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企业,并把现阶段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倡导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予以区分,不可以将倡导的内容纳入到现行制度设计之中,更不可以采取过激的手段强制推行。否则,将会使企业失去效率、让社会失去活力,这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殊途同归,同样贻害于社会。

(作者单位:中共大连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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