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这个"第一"有意义
    2008-04-09    本报记者:陆敏    来源:经济参考报
  4月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庆洋汽车服务站,来这里维修捷达车的消费者邱涛先生手拿合同,还没醒过神来,就被一群记者的长枪短炮包围了。原来,《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从这天起,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而今天来修车的邱先生凑巧成了北京市第一位签合同修车的消费者。
  “这是对消费者的大好事啊!”明白过来后,邱先生立刻展露出笑容。“以前修车,只有维修单,上面打着修理项目和收费等明细,没有设定什么权利义务,有了纠纷只能互相扯皮,现在有了合同,就有法律依据了。”
  记者看到,他手里的合同只有一页纸,正反两面印刷。正面对维修项目、材料、竣工日期、验收等提出了具体约定,还专门设定了违约责任。背面是行业内通行适用的一般性条款,但对承修方私用托修车辆、竣工交车标准和质量保证期、同一故障屡修不好如何处理等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做了细致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北京有汽车维修业户近6000家,仅特约维修站就有110多个品牌、500多家,是全国汽车维修车型和品牌最多的城市,去年一年维修车辆982万辆次,营业收入高达443.6亿元。与此同时,汽车维修纠纷也在逐年增长,2006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里增幅占第三位。北京市工商局汽车管理处处长渠桦告诉记者,目前,汽车维修仍存在着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夸大故障等问题。由于没有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论证,北京市工商局正式发布了这一合同示范文本。
  “我最关注这一条,”邱涛指着“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九条——“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说,“过去修不好,你也没办法,现在老修不好的话,他就得承担责任了。还不是凑合修修,而是找我认可的维修企业,这样就避免了修理厂糊弄消费者了。”
  庆洋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忠林先生外号“张捷达”,是京城有名的修车专家,他参与了这一合同的修改过程。他说,这个合同是个很好的规范,明确了权利、责任,其实是保护了消费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也是对整个行业服务水平的一种提升。
  但是对于合同适用范围提到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和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这些专业词汇,邱涛觉得还是有点不明白。“我也不知道我这车属于哪方面问题。”另外,他也担心一些资质不够的维修企业不使用这一合同文本,希望政府部门加大推广力度。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的张刚告诉记者,丰台区是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最为密集的区域之一,这份合同的示范文本就是由他们参与调研出台的。下一步,他们将加强行业监管,推广文本使用面,同时,将收集使用过程中托承修双方的意见,注重文本适用性以及与汽车维修企业的对接,以提高合同文本的使用率。
  “呵呵,这个‘第一’很有意义!将来说不定有我签名的这份合同还会进博物馆呢!”邱先生拍拍手里的合同,开玩笑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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