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贸易信用失衡状况亟须关注
    2008-03-21    龚震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贸易信用是贸易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一个产物。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除了少量的“易货贸易”和部分“款到交货”外,大量的交易都是通过信用方式完成的。贸易信用简化了交易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扩大了交易规模,加快了流通周转,从而推动了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育较为充分的国家,信用交易方式已占到贸易总额的80%以上。
  信用是有条件地让渡商品或货币,当然有成本、有价值,自然也就可以度量和交换。提供信用的一方,实际上是将自己以一定成本取得的有价资源让渡给了自己的贸易伙伴,这相当于信用的“流出”;相应地,接受信用的一方则是以一定的贸易条件换得了信用的“流入”。如同贸易平衡和资金盈余一样,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流动平衡也是一种良好的状态。如果信用流出和流入失衡,即存在信用的“净流出”,那将意味着某种程度的经济损失和信用风险。
  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国际贸易信用主要使用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最近30年来,随着世界工业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全球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形成了强大的买方市场,使买方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和话语权。竞争已经从商品的品种、质量和价格扩展到交易条件和付款方式,越来越多的进口商(买方)为避免占压资金和节省开证费用而拒绝给出口商(卖方)开立信用证,转而要求卖方接受信用付款方式,卖方能否向买方提供优惠的信用条件和灵活的付款方式成为能否成交的关键。

我国的国际贸易信用状况及其影响

  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进口和出口的结算方式大都以信用证为主,信用基本平衡。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出口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内出口商为了占领市场、争夺客户和订单,与价格战“比翼齐飞”的是:优惠的信用条件和灵活的付款方式。出口中采用信用证方式的比重不断下降,采用承兑交单或放账等付款方式的比重则不断提高。入世以来,中国进口、出口的贸易信用条件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国外买家不愿开立信用证,而是要求进行“放账交易”。据了解,中国只有大约20%的出口使用信用证,80%都是放账交易,且放账期限越来越长。欧美国家的买方付款期一般在交货后90天,有的长达120-180天,拉美地区甚至长达360天。与此同时,进口仍以对外开立信用证为主,变化不大。这种信用净流出的失衡状况,给我国国际贸易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首先是信用歧视。在理想市场条件下,买方强势地位似乎是“无害”的,因为交易双方是平等的贸易伙伴。今天你作为卖方向“强势”的买方提供了信用,明天你又作为“强势”的买方获得了信用,只要贸易实现了平衡,贸易信用也可以实现平衡。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当中国企业作为买方的时候,中国在全球的采购数额接近上万亿美元,却没有得到平等的信用地位,中国企业在出口物美价廉的商品的同时,还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大量信用优惠。而中国企业在进口货物时,绝大多数国外卖家却仍然要求中国进口商预先开立信用证,甚至还要求预付货款,中国企业在进口环节又提前对外提供了信用优惠。国内进口企业必须预先筹集足够的自有资金,或向银行借贷,这就挤占了进口企业的发展资金,增加了进口环节的财务成本。虽然中国巨大的贸易顺差成为很多国家政府抱怨的对象,可这些国家一方面要求中国增加进口,另一方面却不肯向中国的进口企业提供贸易信用,这种贸易“逆行”行为一直困扰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均衡发展。
  其次是利润损失。2007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21738亿美元,其中出口12180亿美元,进口9558亿美元,外贸顺差2622亿美元。然而,中国出口80%是放账,进口几乎都要开即期信用证,很多还要支付预付款,信用成本巨大。在假定银行年利率6%,按出口3个月收汇计算,出口信用成本高达146亿美元(=12180×80%×6%×3/12)。我们知道,可观的贸易顺差中包含了很大一部分的制造成本,如果净利润率是10%,那么2007年我国的外贸净利润额只有262亿美元,而巨大的信用失衡侵蚀的则是真金白银的利润,即便对进口预付款的信用成本忽略不计,国内企业仅对外提供的出口信用成本就已吞噬了我国出口利润的半数以上。
  第三是坏账风险。据商务部研究院抽样调查表明,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而在发达国家,这个数字仅为0.25%—0.5%。2007年中国外贸出口额为12180亿美元,按照5%的坏账率推算的话,2007年我国新增出口坏账600多亿美元。调查显示,68%的外贸企业曾因贸易对方信用缺失而遭受损失,其中损害最严重的就是信用风险所造成的拖欠货款。国家信息中心的统计表明:中国企业“应收账款延迟收付”的比例超过50%,而逾期未收境外账款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账款比例超过65%,拖欠一年以上的达到30%,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迄今为止,至少有1000亿美元的海外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

三大弱势造成信用失衡

  首先是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弱势。从根本上说,信用条件取决于贸易供求关系。与外贸顺差一样,中国对外贸易中信用失衡主要是由进出口商品结构差异决定的。我国出口的商品,大部分是供过于求的商品,市场竞争激烈,不得不放账、赊销。如果一味强求买方开立信用证,不仅销量上不去,甚至可能丢失商业机会。就进口而言,情况正好相反,进口商品大多是紧缺的能源产品、原材料以及关键技术和设备,消费品不足3%。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对外开立信用证,甚至提交预付款。
  其次是国际信用地位的弱势。中国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还不长,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外国出口商对中国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信用程度不了解,不敢赊销给中国进口商;同时,由于文化差异、地域隔阂产生的误解,以及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不同而引发的猜疑和歧视,外国出口商有时对中国有关部门的信用评级不予采信,也会在贸易信用条件上表现出来。
  第三是信用风险意识的弱势。时至今日,我国许多外贸讲堂和教材仍然在宣传“外贸尽量采用信用证”,而很少讲解信用成本和信用风险。不少外贸企业因循惯例,不能与时俱进地针对市场状况改变信用方式,对自己的权利不知道积极去争取,对外方得寸进尺的要求又一再退让。我们数十年不变的外贸模式是:前期(交易前)由业务员和经理根据经验进行决策和管理,中期(交易中)有人管发货无人管催账,后期(发生应收账款拖欠后)则由业务部和财务部门负责函电催收,催收效果如何大多听天由命。企业内部一般没有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改变信用失衡状况的对策建议

  首先,与促进贸易平衡不能依靠压缩出口一样,扭转信用失衡也不能简单收紧出口信用条件,而应着力改善进口信用条件。消除针对中国的贸易信用歧视和纠正贸易信用失衡,绝不能仅靠企业单打独斗,因为国际规则、贸易惯例和跨国经营实力都偏向贸易发达国家。贸易信用的基础包括:1.企业的固定资产或抵押能力,2.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3.国家信用担保机构。三者中我们必须强化国家信用工具,将传统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扩展到进口环节,利用“进口信用保险”等贸易信用工具,为中国企业争取公平的贸易条件和平等的国际地位。
  其次,加强国内信用体系建设,帮助国外出口商逐步增加对中国进口商的了解和信任;完善国外企业资信调查和商账追偿网络,提升中国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具体做法可以是设立中介性质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一方面帮助外贸企业调查和评估国外客户资信,通过翔实的资料供外贸企业确定:1.能否和国外客户进行交易;2.交易控制在多少额度范围内;3.交易方式应如何确定;另一方面帮助外贸企业做好应收账款跟踪管理和追收工作。这样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就像企业的“经济警察”,其任务是保护企业的基本利润,在尽可能提高销售的同时,将坏账率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加强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其实采用什么样的贸易方式应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和客户的要求而定,采用信用证方式并不一定坏账就少,采用非信用证方式也不一定坏账就多,关键在于有没有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因此在加强外部环境建设和预警机制建设的同时,希望国内企业在内部风险管理方面也早日有质的提高。同时,对待自己平等的贸易地位方面,有时据理力争比忍气吞声更能获得贸易伙伴(或对手)的尊重,也更能保持长期、健康的贸易关系。

(作者单位: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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