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纪实
明确政府责任 重罚污染企业
    2007-12-26    新华社记者:隋笑飞    来源:经济参考报
  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痛心”“揪心”是许多与会人员谈及水污染时的共同感受,更加明确政府责任、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等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
  更加明确政府责任是这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如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保证饮水安全,这应该被视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责任。”王梅祥委员说,“从现实情况看,很多地方出现水污染,问题就出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王梅祥建议,政府的责任必须进一步强化,如辖区内水源产生严重污染,或者治理不达标的,地方官员要引咎辞职。
  宋照肃委员同样指出,如果不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草案有关规定就很难具体落实。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的执法瓶颈,也同样成为今天分组审议中大家关注的焦点。
  许多委员认为,处罚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大,应当一直罚到那些违法企业不敢再犯法,甚至关门。
  “我认为对违法行为或企业处罚得太轻。”何晔晖委员建议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要让污染企业不想干、不能干、不敢干。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章杰春也指出,目前草案规定对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大多为1万元至50万元,少数罚款达到100万元,而许多违法企业的收益却远远超过被罚款的数字。
  此外,加强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奖励污染举报者,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问题也被与会人员关注并发表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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