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
    2007-07-20    熊主武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发展现代农业必须“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而金融又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因此发展现代农业必须重视金融对资源配置的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
  经济的货币化程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经济货币化程度的高低,而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也会促进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在现代经济中,以货币为基础的金融是资源在不同时空和不同主体之间高效配置的基本手段,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经济货币化的差别体现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货币化程度高,意味着经济要素和社会产品均成为商品,其价值都通过货币来表现与衡量,商品和劳务皆以货币为媒介来进行交换和分配,使交易得以打破时空和对象上的限制而顺利进行,价格机制能充分发挥对生产和流通的引导、促进和调节作用,货币作用范围扩大功能强化,市场主体可以利用货币形式和货币政策对经济实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收益最大化。提高经济的货币化程度是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经济货币化方面的表现,就是城市经济的货币化程度高,而且金融化程度也日益提高,但农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相对较低,制约着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民生产生活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税费改革后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国家也开始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但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相对较低的状况还普遍存在着。
  首先,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价值一直没有得到货币的承认。价值尺度是货币的首要职能,在我国货币的此项职能却不能对农村土地发挥作用。作为最重要的资产,农村土地只有理论价值没有实际价值,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没有权力将土地资产货币化,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土地的价值不计入成本,成为与盈亏无关的经济要素,农民也不能以土地作抵押获取贷款。农村土地的价值,只有在转化为非农用地时,才能按政府定价标准得到货币补偿,但这时它往往不是农村土地了。至于农民转移耕地承包权取得的货币收入,它不是基于土地的资产价值,而是基于承包经营权。
  其次,农民有价值的劳动不能全部得到货币承认。当前,农民通过有价值的劳动取得货币收入的方式,一是出售农产品,二是在农村从事二三产业,三是进城务工。但农民有价值的劳动仍不能全部取得货币收入,如农民在农村从事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劳动、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劳动等,仍有相当比例的无偿付出。不仅如此,本应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产品,很多时候还要农民集资,人们对此习以为常,似乎农村环境、农村公共产品不是国家环境和全国公共产品的组成部分,而仅仅是农民自己的。
  第三,我国农业小规模的家庭经营限制了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农业是人们的衣食之源,提供的是生活必需品,自给性特征明显。我国农民占人口总量的大多数,农民消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时是不需要货币中介的。我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加上土地对农民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土地的规模经营必然受此影响,使农业经营的商品率受到限制。此外,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农业经营效益受自然和市场双重制约,比较效益低,农户经营农业只能维持温饱而难以致富,积极性受到限制,也制约着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
  提高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搞活农村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从现实来看,城市存在着流动性过剩,建立渠道引导城市资金流向农村以提高农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必须纠正认识和体制上的偏差,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制,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积极为提高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创造条件。
  探索建立土地银行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金融服务状况是提高经济货币化程度的基本保证。发展现代农业搞活农村经济关键是要加大要素资本的投入,需要金融资本更多地参与和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筹集、投入和使用大量长期资金,而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和改革后即将出现的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贷款子公司等,虽然能够提供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但却难以承担中长期涉农贷款的重任,使农村资金供给存在短腿。遵循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意见”的精神,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利用土地的特点,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构建农地金融制度,成立土地银行,通过土地抵押融通资金,充分发挥土地的财产功能,将固定在土地上的呆滞资金转化为流动的开发经营资金,不失为解决农村中长期资金供给的有效办法。
  统筹规划城乡建设方案。货币本是价值符号,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货币体现的是有价值的社会劳动,只要劳动者的劳动是社会所必需的、对社会是有价值的,就应该获得价值补偿即货币收入。在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过程中,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城乡劳动力同质的劳动也应该获得同等的报酬。农民在农村参加的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兴建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劳动,国家应将其与民工参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劳动同等看待,同样应该付给农民报酬。政府相关部门应将农村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统一规划之中,真正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人、财、物向农村倾斜,并形成制度,逐步改变农民无偿参与属于国家公共产品组成部分的农村公共产品建设的局面。
  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在农村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不断扩展农村经济的新领域,提高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是提高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根本途径。为此,必须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减少农民来逐步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减少农民自给性劳动,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以县城和中心集镇为依托,积极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业为核心的农村二三产业,提升农村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其与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结合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开发农业的多种功能,发展以农业、农村生活和农村自然环境为基础的第三产业新业态,扩大农村就业空间和市场范围。

(作者单位:中共孝感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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