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到底该不该收取“开瓶费”?
    2007-01-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网友之声

网友热议:该不该收取“开瓶费”?【详情】

记者调查

叫停餐馆"霸王条款" 还消费者以平等交易权

    北京某酒楼因收取了100元“开瓶费”,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楼收取“开瓶费”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判决其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然而,酒店却表示要上诉,而且将继续收取“开瓶费”。该案一审判决后,又有温州市23家酒店发表联合声明,“谢绝自带酒水”,且中国烹饪协会也坚持认为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业内专家认为,餐馆应还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平的交易权。【详情】

大 家 谈

一起“开瓶费”纠纷的法律分析

    顾客到饭店就餐,饭店为顾客提供商品和服务,双方成立的是餐饮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作为经营者的饭店对其提供商品和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应当予以明示,饭店所置备的菜谱本子或者悬挂在店堂明显处的价格表就是通常的明示方式,这里就告诉就餐顾客本店所经营的菜肴、主食、酒水及其他饮品的种类、价格及特色等。当顾客了解到这些情况,向服务员说出所要的菜肴、主食及酒水的名称和数量时,双方即达成了餐饮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在餐饮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中顾客有义务按饭店明示的价格和自己所要的菜肴、主食及酒水的名称和数量向饭店付费;饭店则有义务按自己明示的、顾客所要求的菜肴、主食及酒水的名称所应当具备的质量和数量提供服务。【详情】

餐馆“开瓶费”:明示了就能收?

    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完全是基于酒水消费的暴利,然而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酒店也有自己的“绝招”——收取“开瓶费”,而且似乎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行规”。往往一瓶酒或者饮料的开瓶费都不菲。酒店称,“开瓶费”也是餐饮服务费的一种,属于正当的收费。然而,这种“开瓶费”所谓的“行规”合理合法吗?【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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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可收开瓶费

    2002年2月,重庆市律师周立太以该市六六六酒楼收取“开瓶费”行为侵权为由,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在该酒楼消费时,虽然自带了酒水,并且是自己开的瓶,但该酒楼为周等人提供了酒杯等服务,这同样是一种服务。根据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该酒楼收取服务费合法。据此,法院当庭驳回原告周立太的诉讼请求。周立太提出上诉,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北京法院:不可收开瓶费

    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到北京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王先生发现其中竟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
    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湘水之珠酒楼却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温州酒店声明:拒带酒水

    2006年12月2日,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市区23家会员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据了解,这23家酒店占据了温州市区餐饮行业80%的市场份额。但近日,在各方压力下,一些酒店已退出协议。

安徽规定:酒店拒带酒水须明示

    1月3日,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纯接受采访时表示,酒店不允许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是不合理的。但是,现在酒店的利润往往集中在酒水上,这就形成了矛盾。正因如此,要兼顾消费者利益和餐饮企业健康、良性的发展,就应该有相应的规范,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北京饮协:支持企业“谢绝自带酒水”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说,协会坚决支持企业“谢绝自带酒水”。
    原因有三个:一是,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二是,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饮企业享用,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否,收取多少,应该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只要收费合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是合理合法的。三是,餐饮企业在提供服务时,还具有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责任,顾客自带酒水及食品无法确保其安全,一旦发生问题,不好界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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