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县乡人大代表决定权在民不在官
    2010-08-24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报载,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爱玉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姚称,下城区人大对此事十分重视,并表示将“依法处理”。
  下城区人大常委会的“依法处理”是什么呢?根据姚爱玉的说法,“接下来,下城区人大将认真调查,该人大代表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将启动相应的罢免程序。”按这一说明,部分选民的提议能否进入罢免程序,还将取决于下城区人大的决定;而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入罢免程序,则是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要求该代表有违法、违纪等情形,才会付诸罢免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实际上,法律只规定,进入罢免程序,只需要法定的选民人数和提出罢免要求,并没有规定被提议罢免的代表必须有“违法、违纪”或者“工作失职”等行为。可见,人大常委会对选民罢免案的审查,只应当进行“形式审查”,而无权规定必须有实质行为才能进入罢免程序。
  而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也就是说,对于部分选民提出的罢免案,能否通过还需要原选区的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这话的潜台词是,原选区的选民对于被提议罢免的代表是否应当被罢免,其实在内心都会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他们会综合考虑这一代表是否具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等。如果人大常委会来对选民罢免案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来决定是否进入罢免程序,实际上就是人大常委会来代替原选区的选民作出判断和决定,这不但有违法律,也实质上剥夺了选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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