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危险驾驶罪”让监狱爆满
    2010-08-18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报载,一位参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第八次修正草案涉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据了解,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去年的成都醉驾案、南京醉驾案、杭州飙车案等一系列重大交通肇事发生,包括我本人在内,要求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呼声此起彼伏,此番立法机关拟增设此罪名,可谓是顺应了民意。不过,我也注意到了反对之声,这一声音来自去年一位有10年执法经验的交警接受《南方周末》的采访,他说,“如果中国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恐怕要大规模盖监狱”。他担心单是醉酒驾驶的,目前的监狱可能都容不下。
  这不是危言耸听。我们知道,去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3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如果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光醉驾的人,在这三个月,就有3.2万人要进监狱。
  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世界各国的惯例,比如德国、英国等国刑法均在公共危险犯罪中规定了与危险驾驶行为有关的犯罪。《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C条醉酒驾驶罪的规定,行为人基于醉酒而无法保证行驶安全时驾驶车辆的,处以一年以下监禁;过失者同样根据前款予以处罚。“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并没有让西方监狱人满为患,这就不能不提到西方国家的国情。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并没有类似我们国家一样的行政处罚,许多在我们国家当作行政处罚的案件也作为犯罪案件处理,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标准也很低,比如罚款、拘留几天、十几天也算刑事处罚。这样,许多“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可能是罚款和短期的拘禁了事。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从幼儿起就加强了教育,防范醉驾。一位来自美国的华裔女孩就谈了对中西方的差异的感觉,她说,“每个月,从我一年级到五年级的时候,两到三个DARE(毒品和酒精防范教育)计划来的负责人会到班级告诉我们为什么毒品和酒精对我们的身体有害,并且我们应该一辈子远望它们”;“到中国后,几乎我去的每一个地方,无论是在街上还是在晚宴的饭桌上,肯定有人在抽烟,而且在晚餐的时候,酒精几乎到处都是”。
  当然,如果担心监狱爆满就在设立“危险驾驶罪”问题上裹足不前,那无缝是因噎废食。但是,这至少提醒我们,“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如何确立?如果按照现有的“醉驾”标准,恐怕真的有无数的人要进监狱,同时,这种标准也可能混淆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醉驾”就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问题了。那么,能否考虑对“醉驾”设立一个行政处罚的标准,同时在行政处罚标准之上再设立一个刑事处罚的标准,以避免过大的打击面呢?
  设立“危险驾驶罪”也是一个新情况,对于许多中国公民来说,也算是面临着新问题,因此,设立这一新罪名前,可否考虑给普通公民一个缓冲期、适应期。《荀子·富国》语“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强调了教化与刑罚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立法机关在设立这一罪名后,能否缓一年实施,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充分宣传这一罪名,以示警戒。当然,更重要的教化在于,从娃娃起教起,在小学课本上就要加入防范“危险驾驶”的知识。
  最后一个防范监狱爆满的方法就是,必须严格执法。要让公民严格守法,并不在于刑罚有多严厉,而是让他意识到违法必受到追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就称“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去年公安部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时,醉驾大大地减少,而当这一行动结束后,醉驾现象又开始回潮,在北京市,今年内死亡交通事故中,酒驾所占比例高达11%。只有持之以恒的严格执法,才能让潜在的醉驾者受到威慑,进而才能减少醉驾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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