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能强制要求公证
    2010-08-17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办理公证书的费用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即便不按现行市场价计算,南京市按照2003年的拆迁标准定价收取2%的公证费,折算下来的费用也十分可观。就以当年南京城区4000元左右的均价计算,100平米的房子价格是40万元左右,所需要的公证费用也要8000元。
  现在公证机构经过改制已经退出行政机关序列,其收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费用。江苏省司法厅和省住建厅此次下发的通知,显然是“多此一举”。公证机构已不再是行政机关,而是市场主体,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收费项目,否则任何一个机关都不得下令征收,任何一个机构也都不得强行收取。
  尤其是强制公证,还与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按照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而《继承法》也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虽然被法律赋予了证明力和公信力,但公证书并不当然具有天然的证明力。在司法诉讼个案中,不但当事人有权对公证行为提出异议,作为证据使用的公证文书也需借由法官的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其效力。
  作为一种外来法律文化,中国公证制度目前仍处于一种“边缘化”的地位。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基本原则的公证,是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发展市场经济、和谐社会矛盾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现代国家的公共管理已经不再是由政府一家来承担,建立完备的公证制度,让社会中介组织承接政府分流出的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肯定是大势所趋。但是公证制度不能沦为分解庞大的行政成本的暗器,如此不但影响民生,而且也有损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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