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采购”何以“无阳光”
    2010-08-12    作者:夏慧萍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网报道,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究竟生了什么“病”?
  地方政府推出的“阳光采购”,本来是通过公开招标,杜绝“灰色交易”,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然而,一些地方政府的所谓“阳光采购”,却变成了欺骗公众监督的徒有“阳光”的躯壳,政府采购实际价格远远高于公示价格。“阳光采购”何以不见阳光?
  政府采购“明低暗高”,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通行的招标手法。长沙市一个废弃物污水处理项目,政府采购时的中标公示价为5346万元,但实际结算价至少比中标价高出上千万元。这种以低价中标,以高价完成工程项目的做法,显然对中标方极为有利,大把的票子,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地装到了中标方的腰包里“明低暗高”的招标手法,吃亏的显然是地方政府。如果说招标操作者没有中饱私囊的猫腻,恐怕鬼都不会相信。
  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公众从中看到的不是“阳光”,而是“乌云密布”。倘若实际采购价格高于中标价格时,有明确的不可逾越的上限规定,审计、监察机关能够参与过程监督,还会出现实际采购价格高于中标价格8倍之多的怪事吗!
  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明低暗高”的招标手法,“阳光采购”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则。要明确规定所有招标项目,不但要如实公布中标结果,还要如实公布中标后实际采购结果,让公众全程参与监督。特别是在采购过程中,要明确规定实际采购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上限,若超过规定上限,应事前通过论证。与其同时,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大“阳光采购”的过程监督。
  财政部数字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2002年为1009.6亿元,2009年则突破7000亿元。财政部有关人士坦承: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如此庞大的政府采购规模,到底有多少钱,在一些地方政府“明低暗高”的招标手法中流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阳光采购”不能“无阳光”,已是迫在眉睫!
  相关稿件
· “阳光采购”何以“无阳光” 2010-08-12
· 政府采购体制对接成GPA谈判难点 2010-08-09
· 江西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优先 2010-08-09
· 以采购国货促自主创新不切实际 2010-08-09
· 昆明市探索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交易新模式 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