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民进”不仅需要鼓励
    2010-07-30    作者:罗潇    来源:新京报

    在国务院近日发布的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细则中,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政策中明确提到“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层信贷公司的组建、入股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改制。
  作为一份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指明金融开放的方向和圈定涉及的领域,至于具体的执行措施、开放程度、部门分工,尚待相关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互相协调。纵观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历史,各地民间金融“不合法”的繁荣延续多年,政策上对内开放之难亦是有目共睹。在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的三大基石中,目前仅有证券基金业实现了较大程度向民资开放,保险行业仅有极少数具有民资背景,而银行无一例外仍是国有。
  我国的银行大致分为三级:国家层面的五大银行巨头和少数全国性大型股份制银行、地方政府组建的商业银行以及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此次新政主要的开放领域就是后两类。五大银行巨头一直以来是我国的金融“动脉”,负责将巨额资本以信贷的形式输送到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也正是因为此,即使在经历了改革上市,五大行都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国有”的资本结构。与之类似,地方商业银行也扮演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角色,并且都以地方国资委或者财政部门作为主要股东。
  深厚的官办背景使得民资进入地方商业银行困难重重。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比较单一,基本依靠存贷款的“净息差”生存,这种一本万利的盈利方式很难让地方政府真正意义上让出部分股权,至于让民资成为大股东更是难上加难。
  因此,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民间资本进入高度国家化的银行领域,需要的不仅是鼓励和支持,而是银行业国有资本的实质性让步和对民资的观念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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