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与媒体都应剔除“示众文化”
    2010-07-21    作者:鹰远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一条名为《警方扫黄令人吃惊:公开展示是否过分》的帖子引发网友热议。帖子称7月3日,广东东莞清溪镇一派出所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5日本地媒体发布了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有记者找到了清溪广电站的报道原文,并在本地网络媒体上看到了未经任何处理的图片。
  去年10月底,郑州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随后一些卖淫女的裸照被公布,此事曾引起极大争议。如今,东莞市清溪镇也面临着这样的处境。针对该镇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并公布其照片的行为,很多网友认为过分。
  公安局发布打击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的战绩,以及媒体报道涉黄案件,无非是要传达这样的信息:某些龌龊行为和肮脏交易被发现了,他(她)们将受到法律的处罚。虽然,媒体发布卖淫嫖娼违法人员的照片,具有震慑违法犯罪、教育群众的意义。但图片未经任何处理就发布,就值得商榷了。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大多只能实行行政拘留和罚款,这样的处罚需要媒体发布“示众”照片吗?警方、媒体考虑过保护涉黄人员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吗?
  根据公安部2006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民警办案时,对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可在公安机关、媒体公布的照片中,我们看到的情形远谈不上“保护”,更有侵犯隐私、践踏人格尊严的嫌疑。这反应出一些公安机关还残留“示众情结”。另一方面,也说明有些媒体还错误地走在“示众文化”的报道路线上。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后来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那么,尊重人权,文明执法,理应是媒体的监督范围,而不能脱离中立、监督,以“示众文化”加剧公民权利的损害。因此,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被媒体示众,完全可以看作是对文明社会和法治精神的变相羞辱。因为,媒体这种“示众文化”把人格尊严碾得粉碎,比任何惩罚和伤害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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