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与灵活并不冲突 金融监管的必然路径
    2010-06-29    作者:李翔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最近关于全球金融监管的热议不绝于耳。上周五,经过各个相关利益方长时间的讨价还价,美国参众两院敲定了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版本。如果不出意外,只待该版本通过两院表决,奥巴马总统签字,便可正式成为法律。这个金融监管法案一旦成立,就标志着奥巴马政府继其医疗改革法案之后,对美国国内政策的第二大变革。最终版本当然也是院外集团大力活动的结果。当天在华尔街股市上美国金融股普涨,显然是市场认可了这一版本的监管方案。
  依据这个版本,美国各大银行最终用一次性负担190亿美金税收的代价,继续保留参与大多数衍生品交易的权利,而沃尔克原则的具体功能性的监管,却没有得到更为精细的解读。若考虑到这是美国在危机之后第一个通过立法形式对金融监管进行大规模改革的尝试,可以预料将给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带来巨大冲击。尽管欧盟也意识到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但是在如何构建一个全球深入协作的金融体系上,欧美双方却是分歧重重,难以在操作层面达成一致。
  具体到我国,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上,情况也正变得更为复杂。
  也是在上周五、周六,上海举行了第三届陆家嘴论坛。笔者参加了关于金融监管的浦江夜话和一个讨论专场。浦江夜话场的议题,是探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格局中的关系。而周六下午的专场则聚焦于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协调问题。在诸多发言和交流中,笔者印象最深的是,有关当下中央和地方二级监管合作的关系,以及中央层面“一行三会”之间以及“一行三会”与其他政府部门,如财政部、发改委针对金融组织活动的监管协调的多种声音。
  相对美国,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相应的金融监管水平自然也达不到美国那样的发展程度。但是,在监管政策制定和实务操作层面,中国金融监管的现实和美国的监管运作,在本质上有一点却是相同的,那就是整个监管过程中牵扯进了方方面面的利益,是多种利益方博弈的结果。正如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所言,我国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时候,从来的原则就是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在我国下一阶段的发展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中,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以及中央层面相关部门的利益与矛盾,无疑是我国监管体系的核心要义之一。而关键之道,就在于建立一个稳定、可信的监管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化干预,制定透明的监管原则来进行指导。
  这个解决办法,看似老生常谈,似乎空洞,但笔者以为却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并不能如有人所建议的,创造一个大一统的更高级别的监管机构。太多的事实证明,“巨无霸”式的监管机构,只会带来更多的弊端,创造更多的行政壁垒,乃至从根本上抑制金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毕竟,在长期来看,只有实现良性互动,金融监管和金融行业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度化,法制化,这金融监管两大进程能否按期推进,将会是我国下一步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前提。
  我国下阶段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国际协调合作和保持自身特色的问题。受制于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照搬西方的监管体系显然是不可取的。日本央行副行长西村青彦,在这次论坛上就以日本的经验为例,明确表示不存在一个放置于四海而皆准的全球监管法则。但是,话又说回来,若以此为理由,拒绝变化,一味强调自身特色也不足取。在资本全球化的背景下,不主动参与国际监管合作,就会被迫出局,丧失自身的话语权和规则影响力。由此,笔者以为,若想在金融监管全球化和本土性上获取平衡,关键就看这个监管举措能否结合我国金融产业发展进程而不断灵活调整。笔者这里所说的灵活性,与前面提到的建设一个稳定的监管制度安排,并不冲突。原则性的稳定与监管操作上的灵活,不仅可以并行不悖,而且有助于我国金融产业快速有效的发展。
  归纳起来,长期稳定的制度建设,适合国情和行业特色的灵活运作,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断成熟发展的必然路径。

(作者系英国约克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教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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