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大跃进”实质是权大于法
    2010-05-27    作者: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京华时报》报道, 河北邯郸广平县今年提出“11168”工程目标,计划年内完成20多亿元的市政工程建设,并用10天完成33万多平方米的拆迁任务,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将被拆,土地被征用。而这些拆迁都是在没签订补偿协议、没对群众进行妥善安置情况下进行的,是违法拆迁。
  河北邯郸广平县的行动可以用“拆迁大跃进”来形容,也无疑是对于民生的严重损害。
  这样大搞“拆迁大跃进”,也是缺乏尊重群众权利意识的反映。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订立协议,而广平县政府在没有与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情况下,仅凭一纸拆迁通知就实施大规模拆迁,无疑是对被拆迁群众法定权利的肆意践踏。另一方面,政府进行拆迁制定补偿价格应参照市场房价,但是广平县有关方面单方制定的补偿价格大部分不到当地市场房价的1/5,城郊农民的征地补偿价也极低,这同样是对被拆迁与被征地群众财产权的严重损害。
  而像广平县这样在没签订补偿协议、补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情形下大搞“拆迁大跃进”,从本质上说,实际上是权大于法在部分地方拆迁、征地领域的反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物权法也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应当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是,无论是宪法、物权法还是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公民物权与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在广平县的“拆迁大跃进”行动中均未得到切实遵守。
  正因为如此,要杜绝出现类似广平县这样在拆迁、征地过程中肆意侵犯公民权益的现象,首先需要各地政府及其官员进一步强化民生意识与尊重公民权利意识,真正将维护民生与保障公民权利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与此同时,更要通过强化法律法规执行、加强对于政府与官员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于损害公民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方式,大力破除包括拆迁、征地在内各领域存在的权大于法的现象,真正让法律法规规定成为制约政府与官员行为的紧箍咒,如此才能切实维护民生、有效保障公民权利,防范公民权益受到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的权力的损害,促进社会正义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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