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恶性事件”由谁定义?
    2010-05-26    作者:张敬己    来源:扬子晚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这种维护民众权利,阻止公权力部门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夺民众权利之实的行为,是值得称道的。而且,命令的限制对象直指拥有对暴力拆迁有“最终解释权的人”——官员,也使得这个通知,显现出少有的制度强硬和民生温情。
    暴力拆迁问题的严重性终于得到高层较为清醒的认识,甚至解决问题的思路也具有根本上的实质性突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暴力拆迁”这个词就此从汉语词汇里逐渐淡化。因为,这其中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存在:那就是“征地拆迁恶性事件”由谁定义?定义的标准是什么?
    暴力拆迁,于法于理,都不是现代文明社会里应该出现的现象。但纠结之处就在于,由于有公权力部门的参与,本来简单的开发商与原住户之间的经济博弈行为,演变为民众与权力或直接或间接的对抗。而谁能在这场力量悬殊的不公博弈中抢占力量和道德高地,是显而易见的。而政绩冲动和灰黑色利益的诱惑,前者无处不在后者又几乎不被惩处,那么,现在让公权力部门住手,并划分出哪些属于恶性拆迁事件,哪些不是,相当于让裁判员自行定下游戏规则,然后自己又冲上场去施展拳脚一样——君不见,哪一次和暴力拆迁这个词语紧紧相随的,不是“暴力抗法”这般句式?如此一来,充满维护民生权利温情的通知,如果因为民众没有定义“恶性拆迁”的权利,难免又陷入“最终解释权归权力”的丛林游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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