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目的是提升政府责任意识
    2010-04-22    作者:刘英团    来源:经济参考报

    把政府信息置身于社会监督之下,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怀疑的空间,更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立廉洁、透明、诚信的责任政府。无疑,信息公开的背后是公民权利的提升,是信息自由的伸张,更是全面监督政府的开始。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而且,还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有八种违规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国家的政府责任。要规范政府的权力运行,就必须旗帜鲜明地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事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毋庸置疑,山东省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做法值得肯定。从《山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8种违规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向了法治化、制度化的道路。但是,我们要认识到,问责不是目的。问责的终极目的是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从这个角度而言,只有每一位“人民公仆”心中都有一颗“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心”,才能真正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凝聚力。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无疑,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人民群众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前提,信息公开的程度越高、面越广,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就越高,就越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使政府工作更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信息公开的本质就是维护公民权利,进而打造阳光政府,推动政府真正走向民主公开。一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倚靠着公共政治不断走向透明化、民主化的历史大背景,浓缩着政府自我变革的政治勇气,承载着全体人民对于“阳光政府”的渴望。当然,我们也更期待政府所有的信息都应“打开窗户说亮话”,将各种公共信息一览无余地呈示给公众,满足公民知情权,解除公民“信息饥渴”,为公民提供更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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