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房价不能寄望于“责任追究”
    2010-04-21    作者:周俊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务院4月17日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引人注目的是,除了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信贷政策以外,通知还提出,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乏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调控房地产市场不力、保障性住房建设乏力的某些地方行政首长进行责任追究,无疑是有其必要性的。但我们必须看到的一个现实是,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推高房地产市场,既有G DP指挥棒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利用房地产市场解决地方财政资金缺口的现实考量。
  我国在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后,国家税收的大部分已经归于中央财政,中央和地方基本上按照53%和47%的比例分成,但是在财政支出上,地方政府却承担了大约70%的支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积极为自己开拓财政收入的来源。近几年,地方政府的债务水平大幅上升,这种沉重的债务负担迫使地方政府对从房地产市场“掘金”产生了实际的利益冲动。
  因此,在目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固然重要,但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如果对目前的财税分配体制不予改革,如果税收的大部分依然上交于中央政府,如果地方政府的“负债经营”局面不能得到有效改观,那么,即使撤掉一两个地方的行政首长,但地方政府的困境并没有解决,条件合适的时候,地方政府仍然会把房地产市场当作“会下金蛋的母鸡”,从而使房价依然具备强烈的上涨冲动。
  显然,房地产市场的真正问题,其实在这个市场之外。在房地产实现市场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迫于现实的需要而成为这个市场中重要的“利益主体”,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政府行政职能转变,要让地方政府能够有条件成为全民利益的保障者。从目前来看,尽管中央政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很大,但市场的问题只能用市场手段来解决,目前推出的一些措施只是在原有措施上有所升级而已,它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却未触动这个市场的利益分配格局。而要彻底解决问题,显然需要更大力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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