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不能让“洋贿赂”大行其道
    2010-04-06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报道,近日美国司法部称,德国车商戴姆勒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22个国家行贿,通过支付现金和赠送豪华轿车等方式赢得商业合约。消息人士表示,为了结案件,戴姆勒公司将签署协议,向美国司法部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1.85亿美元罚金,待联邦法院批准后生效。报道中还列举了起诉文件中一些涉及戴姆勒公司在中国行贿的记录。
  跨国公司“洋贿赂”早已不是什么石破天惊的新闻。每当有“洋贿赂”这样的新闻传来,引起的反应几乎都可以预见,涉事企业在外国被处罚,在我们这里则基本不受追究,受贿者也安然无恙。令人记忆犹新的是,去年八月,美国控制组件公司供国内一些大公司官员涉嫌受贿,可涉案企业一个个都自证清白。后来国资委专门出面调查,虽有老子查儿子的难以超脱之嫌,但毕竟是顺应民意,还是查了,可至今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再如轰动一时的西门子公司在华行贿一事,在美国和德国尚且要支付13亿美元罚金才了结控诉,而在中国,这事就如同压根没发生一样,更别说有人因受西门子的贿被调查起诉。
  诚然,“洋贿赂”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因此,查处起来比“土贿赂”似乎要复杂得多。而且不排除有栽赃、嫁祸于人的情况。但和任何贿赂犯罪一样,“洋贿赂”也不是一个巴掌就能拍得响的勾当。遏制“洋贿赂”,既要惩处送钱送物大搞腐蚀拉拢的跨国公司,也不能放过“吃人嘴短,拿人手软”的受贿者。
  难道中国真的成了“洋贿赂”的天堂?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归结为国内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或对“洋贿赂”惩罚不力。尽管中国对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已有较为严格的法律,但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其中还有很多漏洞,给“洋贿赂”以可乘之机。因此,只有将“洋贿赂”绳之以法,才能正面回应公众对“洋贿赂”的质疑,才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遏制“洋贿赂”于未然,才能保持强劲的反腐力量,净化对外开放的公平环境,维护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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