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变法:求解城市发展之道
    2010-04-06    作者:傅达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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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座和谐的城市绝不是仅有高楼林立、商场毗邻、街宽路洁,和谐的指标更体现在生活在这座城市里的人是否舒适、安定,其权利是否受到法治化保障。

  三月的“两会”,民意澎湃。在人民网两会调查中,“依法拆迁”位居百姓关注话题的第二位,而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如何在拆迁变法中求解城市发展的和谐之道,成为摆在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一道法治考题。

  迁拆中应区别对待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被刻意混同,在缺乏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的前提下,“野蛮拆迁”与“暴力反抗”成为近年城市化改造历程里抹不去的关键词。

  辽宁被拆迁者一怒之下捅死前来强拆的保安;上海的被拆迁户女主人潘蓉在屋顶拿燃烧瓶和当地政府组织的拆迁队对峙;成都金牛区女企业主唐福珍面对强拆在屋顶自焚……岁末年尾,有关暴力抗拆的画面接二连三地进入公众视野。
  这些个案无疑刺痛了社会的神经,让沸腾的舆论对暴力拆迁发出了集体声讨。法治社会,任何社会冲突都应退守法内途径解决,“以暴制暴”显然不是一个成熟公民所选择的维权方式。在与公权的对抗中,处于绝对弱势的公民个体宁愿选择“以命相搏”,足以折射出我们的制度框架内利益疏导机制的某种梗阻,以及背后整个权利与权力生态的恶化。
  自上个世纪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种以权力为动力的“推土机经济”大行其道。于是,迁拆中原本应区别对待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被刻意混同,在缺乏“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的前提下,公民“服从的义务”被强调到极点。由此,“野蛮拆迁”与“暴力反抗”就成为近年来城市化改造历程里始终抹不去的关键词。

  立法是一项利益博弈的过程,对于拆迁变法而言尤其如此。如何提高拆迁变法的正义性,都还有待于立法部门在透明化的多方博弈基础上作出权衡。

  去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7天后,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函,建议撤销《拆迁条例》并进行拆迁立法。
  北大的五位学者上书后不久,受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拆迁条例》研讨会议。今年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邀请8位学者参加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已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同时草案文本中“拆迁”一词没有再出现在文本中,转而由“搬迁”一词取代。
  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国务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从1月29日到2月12日15天内,共有13437人次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法规规章草案征集意见系统,创下迄今为止国务院行政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参与人数之最。
  对于新条例草案的诞生,舆论给予了充分肯定。新的立法将使整个拆迁思路发生“根本性变化”,由“拆迁”到“征收”,法规名称变化的背后,乃是整个行政立法理念的转型,即从授予政府强大拆迁权的“保权法”改为尊重公民私产的“控权法”。
  但与此同时,对于新条例能否终结“暴力拆迁”,舆论也表达了诸多忧虑。尤其是立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更是成为最大的困扰。从立法过程透露的信息看,“公共利益”的界定背后涉及政府权力的“空间”以及巨大的地方利益,其阻力可想而知。
  “‘新拆迁条例’出台,并且是有实质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是可预期、可期待的,不会等太久。但其出台以及方案出台后的执行,也许将遭到很多阻力。”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在与记者探讨“新拆迁条例”时说。
  而据“两会”代表、委员透露,现在地方政府都存在担心,担心拆迁难度增大,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冯世良说,政协委员在参加两会之前,就有地方官员打预防针,“你们要考虑参加两会时说话嘴下留情,什么都需要钱,地方财政靠什么,就靠卖地、建房这点儿东西”。还有市长致电建言学者诉苦,“如果新条例出台,市长就没法做了”。
  除了地方利益的横亘,立法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有专业人士就认为,“征收条例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房”和“地”是一体的,但征收的本质是“征地”。“房”总是在贬值,“地”却相反,每年都在升值。因此,房屋征收如果撇开“地”而仅对“房”进行评估,那么这样的评估结论是不完整的,补偿结论也往往很难被接受。既然你把别人的使用权拿回来,那么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是需要补偿的。
  而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看来,征求意见稿只是涉及“国有土地”,不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有什么帮助,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和问题。他建议加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内容,比如,可增加一个条文,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等。
  另外还有许多学者称房屋征用条例“第40条”违宪,让商业拆迁混入了“征收条例”。
  立法本是一项利益博弈的过程,对于拆迁变法而言尤其如此。如何提高拆迁变法的正义性,都还有待于立法部门在透明化的多方博弈基础上作出权衡。但无论如何,在舆论对拆迁制度多有诟病的背景下,政府立法部门“闻风而动”,都向社会释放出一个积极信号:新的《征收条例》有望重还公民私产应有的法律尊严。

  司法乃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也是控制现代行政权膨胀的最有效手段。化解拆迁纠纷离不开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离不开一个独立而有威信的司法系统的崛起。

  良法的制定固然值得期待,但有了良法并不一定就能达致良治状态。良法出台后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如果公民的私产依然受到政府强拆的威胁,我们又该如何寻求正义?
  法治框架内的社会冲突无可避免,再公平的“正义分配”形式都不可能彻底消除利益纠纷。所以,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和谐目标不是“零冲突”,而是引入独立而权威的第三方解决机制,以令人信服的方式公平处理各种利益矛盾,这种机制就是司法。
  根据法治原则,房屋征收和拆迁由于涉及的是剥夺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其行为最终理应受到司法审查,以防止权力滥用并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要从根本上打通“民告官”的救济渠道,由法院对强制拆迁进行司法审查,并让所有的拆迁争议都能进入司法程序。
  然而,这种良好的愿望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们的司法系统必须能够胜任化解拆迁冲突的重任。但是反观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司法机关既无人事上的自由意志,又无财政上的独立保障,司法系统深深嵌入地方权力格局之中,民间甚至有地方法院是“地方的法院”之讥讽。在这种背景中,即便拆迁立法疏通了司法渠道,但实际生活中司法能否做到独立裁判,则不免让人担忧。例如在媒体披露的黑龙江东宁强拆事件中,即便引发了拆迁户被打甚至自焚等诸多冲撞,但公检法等部门领导却全部表态称全力支持强迁。
  司法乃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也是控制现代行政权膨胀的最有效手段。化解拆迁纠纷离不开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离不开一个独立而有威信的司法系统的崛起。

  一座和谐的城市绝不是仅有高楼林立、商场毗邻、街宽路洁,和谐的指标更体现在生活在这座城市里的人是否舒适、安定,其权利是否受到法治化保障。

  对于拆迁变法而言,或许我们还应该探讨:现代城市的发展究竟应该循着何种轨道前进?
  从世界范围来讲,现代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征地和拆迁。我国在急速化的城市化道路上,每一座现代化都市的崛起,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拆迁这一“阵痛”基础上的。然而需要反思的是,一种过于追求“洁癖”的城市发展思路,本质上折射出城市管理者的政绩观发生了扭曲。在很多管理者心中,关注的始终是自己管辖下的城市是否发生面貌上的“改天换地”,盖楼修路往往成为衡量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在这样的城市发展思路下,所有的拆迁极容易被“公共利益”所绑架,与城市发展的“大战略”相比,一些私人性的利益就显得无关紧要。
  一座和谐的城市绝不是仅有高楼林立、商场毗邻、街宽路洁,和谐的指标更体现在生活在这座城市里的人是否舒适、安定,其权利是否受到法治化保障,其利益是否能够稳定地确立在制度预期之上,其心灵是否能够得到妥贴的安顿。
  所以,在关注拆迁变法时,我们固然期待悲剧能够唤醒立法者的良知,以民主的路径重塑良法之治。但对于人类所赖以存系的城市发展而言,我们究竟是需要一座表面气派的冷漠城市,还是需要一方安顿心灵的归属之地呢?如果选择后者,我们势必要从更高的层次来审视城市和谐发展之道,依照法治关怀人类的襟怀去衡量现代城市发展的制度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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