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保障房“退出机制”当学英国和日本
    2010-03-25    作者:马光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通报了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桃源村经济适用房三期“豪车门”调查结果:媒体曝 光 的5 2辆 过 夜 “ 豪车”,9辆是单位的,28辆不是小区业主的,只有12辆是业主所有,而且这1 2辆 车 都 是 入 住 后 所 购买。
  该局负责人就此特别指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规定限制经济适用房业主买车,不能永远不让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致富,不能仅因为其购房后买车就让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这一方面似乎预示着主管部门在“豪车门”事件中并不需承担审核不严的责任;但同时,该负责人的这番辩护却提出了一个有价值的命题: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在经济条件完全超越了住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能否继续拥有保障性住房;如果需要退出,又该如何退出。
  事实上,这几年围绕经济适用房的是是非非,大多在能否拥有产权上做文章。其实,是否给产权,并不是问题所在,关键在于,当保障对象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保障范围,以一个什么样的制度设计确保这些占有或租用保障性住房的人退出,而将住房让给后来者,形成一个良好的内循环。在这方面,英国和日本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英国有一种“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与现在我国江苏淮安的模式有点像。这种“共有产权”的房子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供应对象是低收入家庭。购买者可以先取得房屋部分产权,没有取得产权的部分缴纳租金,在收入增加以后必须买下整套住房,政府用这些资金再去建房。而日本的公营住宅,也就是相当于廉租房,对于租户的收入每年进行严格核定,当收入连续三年超过标准时,累进计算房租,如果在收入超标情况下连续租住五年则必须买下公营住宅。
  英国和日本的住房保障,在世界上都属于比较成功的,而日本和英国住房保障制度成功的精髓并不在于是否给房屋产权,而是用一套严密的制度设计,并由专门机构每年核定这些保障对象的收入,根据收入变化强制保障对象退出,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好处由需要被保障的人来独享。
  由此来看,中国经济适用房出现的诸多怪相和制度失灵,并不在于因为拥有产权,而是缺乏一个严格的内循环的退出机制,并且在整个制度设计上留下了很多寻租空间。这样的怪相,如果管理不严,在未来廉租房问题上依然会出现。因此,解决我国保障性住房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取消经济适用房,而是确保内循环,确保没有牟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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