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 更该关注公共消费投诉
    2010-03-15    作者:王则楚    来源:新快报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许多消费领域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会被曝光,并得到解决。但往往都是针对具体的消费行为,并且往往针对个案作出赔偿。其实,公共消费领域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更需要关注和投诉。
  例如,出租车的羊城通收费器,每部的士都要装,每月的租金是100元。不要小看这个100元,你算一下,广州的士的数量是1.7万辆,每部车每年是1200元,按5年保费计,羊城通公司的收入就是1.02亿!这个强制的士安装的收费器,其运行的成本是很低的,凭什么定这么高?
  又如,城市燃气的初装费,明明是集资建设,为什么不在有了巨大收益时既不退款,也不分红,连答应的优惠供气也不去落实?更不用说对其质量差、热值不达标,应该向所有的用户赔偿!
  再如,对路桥收费,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与年审挂钩,但我们的路桥收费却实行年票制,并且就是与年审挂钩。还有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对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都是违法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权的。
  对于高速公路不能实现高速,等于没有提供相应服务而强行收取相应服务的费用,应该减价或免费通行,但迟至今天依然是“得个讲字”。更不要说,借提高资源保护意识为由,提高居民水费、电费,而所得却被这些垄断行业的职工所享。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最近有报道说,有人专门到超市购买这类食品,然后投诉以获得十倍的赔偿,居然也月入过万。而这类“职业打假者”,居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确定为非消费者!他们的月入过万,更多的是由于商家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个案赔偿。
  其实,公共消费领域的消费权益被侵犯,其影响面大,涉及的总利益巨大,但往往这些投诉由于是有具体的行政决定作为支撑,挂靠在工商局的消费者协会既不受理也不反映,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关注公共消费领域的不当条款所造成的消费不公!消费者协会应该聘请“职业打假者”,作为市场监督员,专门对市场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消费监督!对公共消费领域的不当条款,要敢于就具体标的不高的强制不当消费损失进行投诉;对公共消费领域的水质不符、燃气热值不符等,进行质量检测监督,敢于打这种维护消费者共同利益的官司;要形成同等消费的同等索赔机制,迫使商家作出总额巨大的赔偿。
  要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在公共消费领域,就是保护公民消费的知情权,保护公民消费的监督权,只有在公共领域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可以在政府管理的服务中建立起消费者的尊严,才能更好地引导商家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使我们的市场更加公开和公正!

(作者系广东省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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