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进步无关“美式自由”
    2010-01-26    作者:何振华    来源:人民网

    在“网络自由”的演说中,美国国务卿克林顿又是批评中国的网络管理,又是以“远离下世纪进步”相警告,似乎没有她所说的“网络自由”,别的国家就无从进步了。
    事实果真如此么?
    截止到去年底,中国网民达3.84亿,网站达368万个,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上百万个论坛、2亿多个博客,网民每天发布的博客文章超过400万篇,各类论坛每天新增的帖文更是难以计数——如此发展速度和规模,如此热情丰富的表达,让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颇为惊叹。
    试问,如果中国的网络真如克林顿所说的那样没有自由,又怎能成为民意蓄水池、言论大平台、中国民众参政议政的新渠道?怎能产生新浪、搜狐、百度等异军突起的互联网知名企业?微软、思科、亚马逊等境外互联网大公司又怎能在中国市场获利?
    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克林顿把中国对互联网的依法管理,放在了她所谓的“网络自由”的对立面。
    网络需不需要依法管理?答案不言自明。
    起码,如果不依法管理,我们就无法纾解克林顿的担忧——“同样一个网络,既可以用于组织为自由抗争的运动,也可以被基地组织利用,成为喷射仇恨和煽动暴力的工具”;无法保证克林顿所说的安全——“我们如果无法依靠信息网络的安全性,那么我们的网络银行、电子商务以及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知识财产都将处在风险之中”。
    正因为互联网是把“双刃剑”,所以对互联网的管理才为各国政府所重视,成为国际惯例。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突尼斯会议明确指出:“政府必须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作用”。事实上,无论是《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还是《反垃圾邮件法》,美国对互联网的管理向来格外重视。为什么同样是管理,美国就是保护自由,而中国就成了自由的对立面呢?
    就拿克林顿“拒绝审查”的美式商标来说,如果稍加留心就会发现,这不过是一种自我幻觉。世界各国都会按照本国法律对网络信息进行审查:英国把有害信息分为非法信息、有害信息和令人厌恶的信息;德国在青少年保护法里面有相关的对搜索引擎的规定;法国有专门的“费勒修正案”,要求网络服务商必须向客户提供信息封锁手段。至于美国,不仅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公共网络安装过滤软件,而且也是世界最主要的过滤软件生产大国。
    网络是自由的,也是法治的。离开了法律监管,离开了安全保障,网络自由根本无从谈起。如果一方面对自己国家的网络严格管制,一方面却责令他国实现“不受限制的互联网访问”,不能不说是一种对他国法治尊严的无理挑衅。
    中国向来重视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平衡,中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既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可以这么说,中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既得益于自由宽松的环境,也得益于规范有序的管理。对此,如果有人总是坚持双重标准,认为只有自己认定的自由才是自由,自己批准的管理才是管理,这种单向思维,说委婉点,是一厢情愿,说直白点,就是文化霸权。
    在演说中,克林顿把“网络自由”的问题上升到了一个“我们想要什么样的世界”的高度,这确实值得思考,不过有一点从来都很明确:世界拒绝价值观的强制输出,互联网不需要“美式自由”的强行导航。

  相关稿件
· 监管失察让网络钓鱼“烧不尽” 2010-01-18
· 网络版权保护世界性难题待解 2010-01-12
· 捍卫网络版权只靠整治还不够 2010-01-12
· 网络时代图书数字出版维权尤为迫切 2010-01-07
· 银联卡在渣打银行ATM网络实现全面受理 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