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影响性诉讼”推进法治中国
    2010-01-20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所谓影响性诉讼是指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是指为社会广为关注,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影响性诉讼”进入中国民众的话语体系是近几年的事情,从2006年《法制日报》首次评选影响性诉讼后,这一名词开始为人们所熟知。而在西方国家,“影响性诉讼”却是源远流长,如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司法判例确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司法判例否定了“分离但平等”的种族歧视观点,使得民权运动有了重大进展。
  不过,在西方国家,“影响性诉讼”是由公民推动,在司法作出独创性的判决或者推翻原有的判例后,对公共决策和公众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在媒体和其他公共意见平台广为传播。而在我们这个法治后发国家,是媒体和网络这些公共意见平台而不是司法机关成为“影响性诉讼”产生影响力的主体,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促使民众的关注,从而让法院作出公正或者具有开创性的判决,进而深刻地影响社会生活。
  2009年,“影响性诉讼”延续以往的路径,还是主要由媒体与网络集中报道相关案件,促进公正司法,进而改变社会生活。2009年,“影响性诉讼”继续在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2009年,“影响性诉讼”进一步激发公民意识的高涨。周久耕仅仅是发表了不当言论,就遭到人肉搜索,发现其抽天价香烟,进而又发现其大量的违法违纪问题,最终周获刑十一年。这一诉讼,激发了网民监督的热情,坚定了网络反腐的信心。“王帅遭跨省追捕案”的成功处理,让网民感受到时代潮流不可逆,任何阻止公民批评、建议的官员最终将惨败收场。
  2009年,“影响性诉讼”进一步纠正公权的傲慢。公民张晖在上海遭遇到“钓鱼式执法”,在郝劲松和全国网民的支持下,他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一案件最终让上海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钓鱼式执法”终止,而全国各地的类似的执法普遍遭到质疑。公权的肆意妄为受到阻击。网民对于“躲猫猫”事件的持续关注和最终查处,则让全国的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大排查,公权在履行监管职责上更加如履薄冰。
  2009年,“影响性诉讼”进一步落实了公民权利。河南公民张海超以“开胸验肺”这种近乎惨烈的方式来验证自己是尘肺,让全国公民对于职业病鉴定的问题产生异常的关注,河南省卫生厅因此而修改相关规定,确保公民职业病鉴定能顺利进行。而公民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始作俑者两罪并罚,也再次让人聚焦于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和招生体制产生的漏洞,让这些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在现实得到更周密的保障。
  2009年,影响性诉讼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梁丽在机场捡到一盒黄金首饰,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在媒体和民众的关注下,深圳检察机关认定为该案是自诉案件,最终案件被撤消。邓玉娇在抗暴过程中刺死官员,同样在民众的声援下,法院作出缓刑判决。而张剑刺死暴力拆迁者,则首开认可暴力拆迁中进行防卫的公民权利,法院认定张剑属防卫过当被判三缓五。这一系列案件的公正处理,既是媒体的不懈监督也是法院考虑民意的结果,同时也为法院今后的公正司法提供了借鉴。
  2009年,影响性诉讼进一步推进制度完善。孙伟铭醉驾致人死亡案、杭州的飙车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促使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醉驾等违法行为,并出台了更为严密的规定,让交通违法行为人人喊打。公民唐福珍的“自焚”和五位学者的上书,再次引发民众对野蛮拆迁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关注,而《拆迁条例》因此也走上了修改的议事日程。
  进入新年,我们坚信,影响性诉讼将会越来越多,从而塑造我们的生活,推进我们的法治;而我们的社会在进步,法治在完善,将产生更多的影响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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