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要重其:功能"也要量其"风险"
    2010-01-08    作者:方家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成熟市场经济中已发展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起锚。
  在当前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成立意义重大,被赋予了促进中国经济转型的使命。人们认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
  环视外围市场,消费金融以及经营消费金融的专门金融机构对发达的西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对当前我国应对危机、改善消费不振的局面有着特殊意义。
  按照国际惯例,一国人均G D P超过2000美元,消费将进入快速增长期。我国在2007年人均G D P达到2456美元,但最终消费率却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通过设计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进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产销量的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变G D P对出口和投资的过度依赖,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经济中一个突出问题是,消费这驾马车一直难以全面启动。从满足百姓金融消费的角度看,中国金融服务百姓购买消费品不足。总体上,大型银行一般都在做大公司、大行业的大额贷款业务,额度小的临时性消费金融难以纳入其视野。股份制银行消费贷款一般主要是住房和汽车大额消费金融;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个人小额消费主要是通过发行信用卡实现,而信用卡又受授信额度限制,把大部分个体消费者拒之于门外。
  可以说,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筹建,是国内推动金融创新的一大突破,有利于发挥金融对转变发展方式的支持作用。
  要使消费金融公司的功能真正发挥,应把专业化服务作为这一新生金融业态的生命力。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不强。消费金融公司要坚持以小额、分散为原则,提升专业化水平,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我们也要重视防范信贷风险。观察人士认为,消费金融公司风险一方面源于发贷方。诸如,能否严格限制于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包括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短期内必须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用资本金放贷,而不能拆借资金或者向金融家机构贷款;能否限制其贷款扩张或者超过经营范围发放贷款,比如,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以及任由贷款进入股市等。
  风险的另一方面来自于借款方。目前,中国的信用环境不十分理想,贷款违约风险较大。我国目前个人征信体系还并不成熟,对于在短时间内甄别个人信用情况还是比较困难,在快速放贷的同时,又要兼顾放贷风险,是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一大考验。
  总体而言,消费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市场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有效控制风险。无论是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管理还是监管部门的监管,以及借贷消费者的信用意识的培育都需要不断地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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