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监督权
    2009-12-11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纳税人权利”是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可作为纳税人到底具有哪些权利,恐怕多数纳税人并不能说得清、道得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把散落在国内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合并同类项”,明确列举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如知情权、监督权、保密权等。其中明确提示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等项权利。
  尽管此次国税总局的公告并无多大新意,但现在将纳税人权利公之于众,相对于过去纳税人对于自己权利的模糊、抽象的认识,无疑是一种进步。
  纳税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在一个缺乏纳税人权利传统、纳税人权利仍显孱弱的国度中,如何伸张纳税人权利自然备受关注。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在人们眼里高高在上,有人纳税多年,甚至连一张纳税凭证都没见过。可见,对纳税人知情权等项权利的重申,既有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也能推动税务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
  回过头来看,国税总局网络公告的纳税人14项权利之中,虽然也将纳税人拥有的监督权列入其中,但表述过于原则且被一带而过。而为纳税人更为看重的的权利,或许非对税收的监督权莫属。而公告所列举的14项纳税人权利都集中在税收缴纳领域,如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至于税收的流向、分配、使用等环节均未涉及。也就是说,这14项纳税人权利只是“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而“纳税之后”的权利并不在其列了。以知情权而言,如让纳税人仅知悉税种、税率、征管程序等情况,是远远不够的,纳税人也需要知道他所缴的税被用在了什么地方,自己通过纳税获得那些公共服务,以及通过何种程序来监督税收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等。
  明确纳税人权利,回归权利意识,公众当然欢迎。但只说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知什么情、如何监督,却缺乏实质界定和操作程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应该说,在培育纳税人意识上,我们正在经历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型。重要的是,我们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实质权利,要让纳税人真正享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权,让纳税人真正能享有政府提供的优质公共服务。当然,要想让纳税人权利真正得到确立,并非是一厢情愿、一蹴而就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在不断地博弈和一步一个脚印中积累起来。

  相关稿件
·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 2009-12-03
· 对称的权利义务,才能成就“纳税人意识”? 2009-12-02
· 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09-12-02
· 莱州市地税局精细服务纳税人 2009-08-27
· 银川成立首家纳税人权益维护中心 200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