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 应先查“高送转”
    2009-11-25    作者:皮海洲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继对深国商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之后,仅隔一天的时间,深交所又于11月24日出台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严控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行为。
  由于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以及巨大的利益诱惑,以至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行为在股市里从来就不曾间断。深交所是否真的能够做到严控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投资者还心存疑虑。更何况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由于管理制度的不规范,也是最容易产生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的地方。以时下受到市场追捧的高送转题材股的炒作为例,上市公司的高送转分配就是中国股市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行为的一个风口浪尖。所以,深交所严控上市公司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行为,不妨就从严控高送转分配过程中的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开始。
  之所以建议选择以高送转分配作为突破口,首先是因为高送转对于投资者来说存在巨大的利益得失。高送转题材是上市公司中最具魅力的题材之一,中国股市也有炒作高送转题材的习惯。投资者如果抓对一家高送转公司,少则获利30%~50%,多则翻几倍;其次是高送转分配中存在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行为具有普遍性,影响也很大。在一年一度的利润分配过程中,那些股价上涨得多的公司,往往就是有高送转题材的公司,哪怕一些公司业绩很差,也会推出高送转方案;相反,那些股价涨得少或者不涨的公司,往往也就是没有高送转分配的公司。这种现象可以说已经成为中国股市的一种经典,屡试不爽。这其中要说没有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恐怕没有人会相信。
  正是基于上市公司高送转分配中各种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猖獗,因此希望深交所能够借《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出台之机,重点打击上市公司高送转分配中的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行为。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还应立规加强对上市公司高送转分配的管理:一是分配前股价明显异动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高送转;二是分配前3个月内明显有机构潜伏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高送转;三是业绩不良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高送转;四是分配前一年内进行了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高送转;五是分配前后半年内有大小限解禁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高送转。使上市公司能够“干净分配”,避免瓜田李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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