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路桥费不能没公众参与决策
    2009-11-23    作者:魏文彪    来源:证券时报
    本月,曾引起争议的兰州路桥费,经历了一场“过山车”。先是从11月1日到15日,暂停征收;后是从15日开始,有关部门宣布再收18年。据悉,由于征收路桥费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之列,因此有关争议仍在继续。
  像兰州市这样向车辆征收路桥费引发争议是必然的,一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只允许对贷款建设的桥梁和隧道进行收费,公路并不在允许收费之列,兰州市将公路与桥梁捆绑收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违反了国务院有关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与部门不得设立与城市道路维护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其二,去年底国家实施燃油税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在已交燃油税情形下收取路桥费,涉嫌重复收费;另外,很大一部分收费没有被用于偿还贷款,而是被用于养人。兰州市财政局出具的一份报告显示,为征收路桥费,当地组建了由428人组成的收费管理机构,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间收取的2.08亿元路桥费,扣除人员工资支出等费用之外,真正被用于偿还贷款的只有1.73亿元,不及同期偿还贷款本金的十分之一。在这种情形下,广大车主与市民难免要对兰州在内一些城市征收路桥费行为提出强烈的质疑。
  面对质疑,地方政府显然应向公众作说明解释工作,摆出收取该项费用的合法依据与合理理由。如果政府能够说服公众,则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不能说服公众,则表明收费理由不能成立,政府就应放弃相关收费动议。只有在进行充分的公开辩论后,让事实越辩越清再决定是否收费,才能消弭类似兰州市收取路桥费所引发的争议。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兰州市开征与复征路桥费都未经辩论,而是一纸公文就决定收费。这增加了政府收费的任意性,甚至诱发政府通过乱收费增加自身私利行为,是对民众权益的漠视,是不尊重公众所享有的对于公共事务的决策权的体现,是与对于政府应当充分尊重民意与民权的要求不相符合的。
  其实,不单是路桥费,政府一切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项,都应遵循与民众协商制定政策的决策程序,让广大民众直接参与政策制定,唯有建立健全公共事务各方共商与民众参与决策机制,各方利益才能得到均衡维护,民众权利与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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