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车主利益就是维护车市繁荣
    2009-11-19    作者:吴华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国新的《保险法》实施已经一月有余,但宁波市出现的这起一、二审均以车主败诉的典型案例说明,在车损险中,被新《保险法》明令禁止的“高投低赔”做法,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根除。
    新《保险法》明文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这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计保费,而要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计保费,否则就属违法。而人保财险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8年来,对车主周定海收取的保费均是是按新车价计取的,事故发生后又按折旧价理赔,以致车主仅此一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6万元之多。正如宁波市集卡协会秘书长汪银山所说,以此类推,全市集卡协会6000多辆集卡车,以平均每辆车多交1000元计,每年就向保险公司白白多交了600万元保费,8年下来达5000万元。以全国数以亿计的机动车保有量来说,这还仅仅是冰山一角。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还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本应由当事双方加盖公章订立的保险合同,却只有当事一方的财务用章,这说明人保财险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事先并未能向车主周定海及其挂靠的杭州市傻球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车队法人说明相关情况,没有取得车队法人同意。
    以上事实说明,真正违法的是人保财险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而上当受骗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是像周定海一样被蒙在鼓里的众多车主们。
    汽车作为支柱产业之一,对推动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着重要作用。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才换来了今天车市产销两旺的喜人局面。对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有关各方要倍加珍惜,努力维护。因为保护了车主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车市的长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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