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贸易争端要求出口退税转型
    2009-09-30    作者:郭凯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随着欧盟自2006年开始对中国鞋类制品施加的16.5%的反倾销关税令即将到期,预期2009年10月22日欧盟委员会会议将就此做出新决定,即欧盟是否会如2008年一样,继续延长反倾销关税征收,或者还是等到明年1月,该项反倾销税将自动停止征收。最新的外电消息显示,欧盟委员会有可能选择把对中国鞋类制品的反倾销税延续征收期确定在2年,而不是之前曾被提出的5年延续反倾销税计划。
  在欧美国家中,近一段时间以来和中国出口商品有关的“反倾销”特保命令、反倾销和不正当竞争的惩罚性关税此起彼伏。中国的出口企业群体目前正处在十分被动的局面,尤其是我们目前的一些政策比如出口退税,给出口企业带来的福利究竟有多大仍值得商榷。中国很多行业中的一些出口生产商都反映,随着数次以保护出口企业生存为目的的出口退税上调,一些外国进口商则立刻要求中国出口商品等值降价,原来谈好的合同也必须要修改价格,出口退税的利益,很多都落入了外国贸易商和零售商的荷包,而中国的出口企业,还要承受欧美市场因为中国的出口退税而定性的“不公平竞争”和“倾销”的责任,遭遇惩罚性关税。
  欧盟坚持的中国出口退税造成了企业对外“倾销”的最大证据,就是出口企业里对外国贸易商和原料采购商发货凭证上的价格,远远低于中国企业对国内贸易伙伴(中国专营出口的贸易商)和销售企业发货凭证上的价格,这个差价,其实就是出口退税。这就意味着,中国出口企业经过出口退税补贴,其同类产品对境外贸易的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其在境内贸易的销售价格。
  那么,要解决出口环节的退税利益既没有让出口企业享受到、又招致欧美市场的反倾销打击这一困境,我们的企业补贴方式必须转型、内移。比如美国也会补贴他们的农产品(000061,股吧),让美国农业产品能够以非常低的价格对外销售。但是美国这类的补贴,是直接补贴给农民和农场主的,不是补贴在出口环节的。在美国国内销售农产品的农场主,和向境外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农场主,获得的农产品补贴是一样的,发货价格也是一样的,这样虽然在出口农业商品环节形成了客观补贴,但它并不反映在政府对出口环节进行了补贴,而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对这样的内外市场平等型补贴是允许的。
  本报也调查了若干出口企业,它们提出了各种应对建议,获得大多数企业认可的,就是把出口退税(凭出口报关单退增值税)改为企业凭增值税发票退税,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情况,试点推行,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包括对内对外的商品出售。并且,这个凭增值税票退税,而不是出口报关单退税的建议,有两大作用,一是把出口环节的补贴“内移”,防止欧美的报复性关税;二是让内外贸企业的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享受同样的出厂价格和生产成本,打破外贸的补贴特权,鼓励企业更多的转型内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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