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更是法治经济
    2009-09-28    作者:储昭根    来源:东方早报

    9月23日《经济观察报》报道,财政部财科所课题组在我国碳税及相关问题的专题报告中分析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具体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我国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并建议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内择机开征较为适宜。
  而从全球看,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临近,对“碳”征税已是大势所趋。如果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家在今年12月份联合国气候变化哥本哈根会议后均实施“碳关税”政策,中国出口贸易将受到极大冲击。因此,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建议,我们可以在国内征收碳税,使国外的碳关税失去合理性,因为双重征税是违反WTO原则的。这就是说,碳税征收势在必行。不过,对征收碳税,有几个问题需进一步厘清。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征收碳税的目的。征收碳税是为了增强对二氧化碳减排的促进力度,是以市场手段实现环境治理效果最优化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通过开征碳税能够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的目的,进而还能达到减少二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一句话,征收碳税是为了充分发挥碳税的调节功能——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和产业的优胜劣汰,同时规避国外的碳关税,而绝对不是解决中央或地方财政收入问题。因此,这个钱只能专门用于对超额完成国家减排标准和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企业进行奖励。这就是说,其次必须强调,征收碳税要专款专用。这样,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和产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加压,必须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将外部负效应内部消化才可能生存;而通过低排放及使用减排新技术更进一步获得竞争的优势与减排动力,最终促进中国经济自身的升级与转型。
  不过,鉴于中国当前的体制环境,要真正实现碳税的专款专用并不容易。在中国,某些行政权力的冲动与泛滥已达到难以遏制的程度,甚至是中央三番五次明令禁止挪用用于保命的养老保险,在地方上查处的大案中,也被曝经常遭到贪污或挪用。怎样才能保证所征收的碳税不成为少数违法乱纪官员的豪华办公楼或子女出国经费,是碳税征收成功的关键。只有取之于企业,再用之于企业,才是合理的,才能达到最初开征碳税的目标。否则,只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阻碍中国企业的发展。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就根本没有征收碳税的必要。
  除了保证专款专用外,还有一个公平分配的问题。碳税征收上来的钱,最终返回给什么样的企业很重要,即最终是给了与政府有关系的企业,还是给了低排放及(研、用)减排新技术的企业?只有把资金给后者,才能实现开征碳税的目的。否则,又成了企业跑“部”前进的新动力(310328基金净值,基金吧)。这种情况,只会进一步演绎“国进民退”,加剧中国经济的失衡,更不用说应对气候变化了。
  为了保证碳税的专款专用和分配上的公平公正,就要求为碳税设计出不同于普通税的机制。这种机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透明与法治。理想的机制是每征收的一笔碳税,都会在网上直接公示,最终去向也要公示。出现问题的话要依法依纪查处,而且在平常要保证企业甚至个人质询的权利,对质询的问题要明确解释。果真如此,征收碳税就能得到多数企业的理解,追求环保将成为企业自身内在的需求。
  我们通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合理完备的法律环境,市场就难以成为有效资源配置的主体。而在全球化时代,除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更是国家间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竞争。这就是说,发展低碳经济是一种更高层级、更透明的、更为公平的法治经济。

(作者系国际问题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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