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驾”会红火起来吗
    2009-09-21    沈彬    来源:新京报

    随着对酒后驾车严查的深入,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交警大队等单位最近联合发起成立了“蜀山区酒后代驾联盟”,联盟由有意代驾业务的出租车公司、酒店、停车场等经营单位,及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以及驾驶员组成。酒店接受醉酒顾客的委托,联系代驾志愿者,或者顾客直接拨打联盟服务电话。代驾人员
上岗前必须经交警部门审核。(9月19日《新京报》)

   这一不乏人文关怀的举措,能让代驾红火起来,并杜绝酒后驾车吗?
   回答这一问题,不如先回顾一下,过去那些风光一时的代驾公司因何失败?早在2004年9月,上海首家代客驾车服务公司———上海吉世捷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就正式投入运营,但是由于接单量不足,生意惨淡收场。山东的一家代驾公司向媒体诉苦称:半个月才接一笔100元钱的酒后代驾业务。(8月24日《齐鲁晚报》
   一方面,是代驾的巨大需求,一方面,是代驾“叫好不叫座”。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潜在的制度风险造成代驾业务的不确定性,才是阻碍代驾发展的症结所在。
   第一,风险分摊之惑。车主把自己的爱车交给代驾司机,如果出现意外,责任如何划分?目前,国家对代驾服务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据调查,上海五大出租公司均表示不提供司机代驾服务,原则上也不允许司机去开客人的车,因为“万一出了事,车没有保险或超出保险理赔范围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代驾和车主方都绕不过去的问题。
   第二,据代驾司机反映,他们服务的大都是喝醉酒的人,遇到个别不讲理的乘客,或者突发情况,司机自身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除了“醉汉不好侍候”,从法律上说,醉汉要求代驾,这个合同的效力也有问题。
   而合肥蜀山区的“代驾联盟”并没有借助国家公权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甚至由于不适当的干涉,还可能增加开展代驾业务的难度。比如,规定代驾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交警部门审核,这实际上就是行政许可,人为提高了业务的成本。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中介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而且行政许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至少必须是省会人民政府出台的规章。而此举目前还只是区级政府机关的命令。
   酒后代驾牵一发而动全局,涉及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保险理赔,车主和代驾司机的权利义务平衡,如何化解双方的不信任及矛盾……这些问题,有赖于国家公权的积极介入:扶植行业协会,设立行业细则,以及投诉受理程序,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否则,“酒后代驾”难以红火,不管是谁在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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