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漏洞该堵了
    2009-09-15        来源:工人日报

    现在,不少企业采用了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然而,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保被无端克扣的事情却时有发生

  我为什么“被派遣”了

  不久前,山东省沂水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待了一位来访者,这位姓武的女士反复诉说着她的烦恼——“本来我在岗位上干得好好的,但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我就‘被派遣’了!”
  原来,武女士是一家银行的业务网长,负责一个工作片的主要业务。
因为业绩突出,她多次被县行评为先进个人,工资高、资金多、人人羡慕。谁知好景不长,不久前这家银行突然宣布改革,多数像武女士一样的“临时工”都被辞退了,因为武女士业务好才得以留用。“那天我只顾得高兴,也没多想,就在一纸合同书上签了字……”让武女士没想到的是,这一签字,改变了她的一切:工资不涨了,福利没有了,连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都变成了最低数。原来,她早已不算这家银行的人了,用人单位变成了某劳务派遣公司。而这一切变化,武女士直到今年审核养老保险时才得知,但一切都为时已晚。
  像武女士一样遭遇“被派遣”的人还有很多,他们大多是不情愿的,但却不知道用什么办法来保护自己不被派遣。

  用人单位当“甩手掌柜”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武女士的工作性质并不属于派遣范围。用人单位之所以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职工转换成派遣工,是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转嫁管理压力、摆脱养人责任,规避劳动合同法约束。说到底是为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想用人的时候,就用;不想用了,就可以随时让你走人。而且既不用提前告知,也不用担心经济补偿金,当“甩手掌柜”。
  作为劳务派遣机构,每派出一个人,用人单位都要为其缴付一笔劳务派遣管理费。于是,有人便从中看到了商机。
  有一位做服装生意的老板,为了成立劳务派遣公司,不惜挪用进货款,凑足了50万元注册资金。问及他为何要“弃熟趋生”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这位老板一语道破了天机——“只要有人,我就能派遣出去,只要派出去,钱(劳务派遣管理费)就会源源不断地流到我的账户上。”
  正因为有利益的诱惑,近年来各式各样的劳务派遣机构应运而生。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国已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已达到18010家。

  派遣工利益屡受损害

  “萝卜快了不洗泥”,急功近利的派遣行为,导致劳务派遣市场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克扣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如,一家保安公司从各用人单位收取费用是每人每月1200元,而实际每月发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只有800元。而扣了400元的理由,则是这笔钱用于攻关费、管理费和服装补贴等。
  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是做足了文章:一是故意晚缴费,把本该从2008年1月1日参保缴费,改成2008年1月参保,3月缴费,从而扣下两个月的保费。二是减少缴费险种,有的只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不让派遣工参加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以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三是降低缴费基数,有的不按《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实发工资高出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按实发工资缴费,而是按最低基数缴费,从中“节约”基数差。
  歧视派遣工。有的用人单位把干同样活的职工分成三六九等,什么“正式工”、“临时工”、“派遣工”等等,每个工种分别执行不同的薪酬标准,派遣工干的活儿往往是最脏最累的,但薪水却是最末一等。有家钢铁企业,原有职工和派遣工干同样的工作,原有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还有数额不等的奖金,而派遣工月工资只有1700元,且没有奖金。
  不给增长工资的机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但许多用人单位在派遣协议中故意回避,有的把责任推给派遣单位。如果派遣职工找他们说理,要么“有问题回派遣单位说”,要么以“退派”相要挟,或者干脆在考核中做手脚,让你“不合格”,有苦说不出。
  发生工伤推诿责任。劳务派遣工最怕的是发生工伤事故,虽然一般派遣单位都参加工伤保险,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只是主要医疗费,其它的相关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担责,把责任推给派遣单位,“只管用人,不管养人”,把派遣工当成劳动的工具。

  强化监管规范派遣行为

  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缺陷,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加以解决,包括完善制度设计,规范操作,强化监管等,以促其健康运行。
  完善制度设计。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几乎是空白。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劳务派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快速发展的劳务派遣来说,这些原则性规定远远不能解决劳务派遣中出现的多种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劳务派遣法”,全面细致地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行为进行规范,让劳务派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让劳动管理部门执法有据,用法有度,管理有力。
  严格准入标准。对新申请开办的劳务派遣机构,除了增加注册资金数额,收取50万~100万元的风险金外,还要全面考查申请人的业务素质和综合实力。首先,劳务派遣机构必须有固定场所,具有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有一定承担风险的资金和能力,不能是居无定所的“皮包公司”。其次,从事劳务派遣的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素质。第三,严格执业资格证制度,在从业之前,要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培训后要在上级鉴定机关主持下,进行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劳务派遣职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实行保证金制度。除了在劳务派遣机构成立之初进行验资和审核之外,在每一批劳动者派出之前,有关部门还应提前介入,按风险大小和人员多少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担一半,存放在劳动力市场监管机关,一个派遣期结算一次。如此,可以防范派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欠缴、福利待遇低和意外事故等风险。
  进行诚信等级评定。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评定信用等级。评议结果连同各机构的主要业绩应面向社会公开,一方面接受全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作为整改依据,责令问题单位限期改正或强制退出。
  规范派遣行为。鉴于目前劳务派遣乱象丛生的现实,应当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务派遣操作规范。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统一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明确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单位选人到人选单位,从用人、管人到养人,都要有具体的规程,特别要突出派遣范围、期限、工资福利发放、岗位技能培训、职级晋升、工资增长等几个关键环节,不能留下生变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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