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新邮政法难免“部门立法”
    2009-09-15    彭兴庭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邮政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民营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也可能令拥有全国八成业务量的民营快递企业失去大量业务。新《邮政法》首次制定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不过,新《邮政法》中对邮政专营范围的规定,如果就按照“同城快递五十克以下、异地快递一百克以下由邮政专营”,并且监管严格,很多民营快递企业的日子将会更艰难。
    历年来,新邮政法“千呼万唤出不来”,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邮政专营权的界定。可是,纵观现在的新邮政法,不但没有详细列出专营范围,甚至少有涉及。我想,这体现出的,正是有关部门的高超立法“技巧”。首先,在行业根本法中回避核心争议;其次,通过所谓的细则来“暗渡陈仓”。这不但可以降低立法难度,还可以适时增加邮政专营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必须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严格审议并投票表决,才能成为正式施行的法律。而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则往往由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邮政局的强势相比,民营快递只能通过“在媒体上呼吁、给政府递信”等非正式途径。如此一来,所谓的实施细则,难免又将落入“部门立法”的窠臼。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曾强调,负责农村递送的普遍服务这一块总是亏损,设立邮政专营的原因主要也是为了保障普遍服务。这样的理由听起来很熟悉,因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他们垄断的借口也是如此。姑且认为这不无道理,但是,我们都知道,国家邮政局一手抓行业政策,一手抓管理经营。作为利益中人,在制定如此重要的实施细则上面,国家邮政局能够站在中立的角色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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