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化肥经营放开责任追溯制度将建立
    2009-09-10    点评:王国辰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9日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建立化肥经销的责任追溯制度,维护农民利益将发挥重要作用。为建立化肥经销的责任追溯制度《决定》要求“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此次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本着放开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秩序、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开展化肥经营。
    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的同时,国家在《决定》中提出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了化肥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点评:化肥经营是维护化肥质量,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无疑体现了公平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但即使在没有放开的时候,农村市场上也不乏假冒伪劣化肥存在,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那么放开之后会不会出现泥沙俱下、假冒伪劣化肥增多的情况?这样的疑虑当不是杞人忧天。故此,一边放开,一边建立化肥经销的责任追溯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这样或许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同时维护守法经营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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