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黑名单”须经正当程序
    2009-08-18    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记者就酒后驾驶问题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据《人民日报》) 

    我对公安部门提出将醉驾列入“银行黑名单”也颇为赞同,但我对仅仅是由公安部门与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协调,就将醉驾列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却不敢苟同。
    因为醉驾而上银行的“黑名单”,这实际上是对醉驾者的一种加重处罚。仅仅由两个、三个部门进行协调,而且由公安部、银监会等部委联合下发规章也是不妥当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有了各种“黑名单”,每个驾驶员在开车前都会想想,醉驾一次不但可能吊销驾证还会贷款不便,那么交通肇事就可能会减少。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国家并没有像一些西方国家一样,通过立法建立了一种诚信档案制度,在这一诚信档案中,欠银行债务不还、驾驶的违法行为甚至包括在公交车上逃票等行为都记入档案,对于升学、就业等等都产生一定的限制。
    所以,可以考虑将醉驾者上银行的“黑名单”以及保险公司“黑名单”等等,但是,在上“黑名单”以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要广泛听取民意,最后提交人大颁布法律来解决。当然,最好的是,通过立法来建立一个完整的公民诚信档案制度,将各种违法和不诚信的行为全部纳入诚信档案制度,作为公民从事民事活动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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