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高考加分的违宪性考察
    2009-07-21    林金芳    来源:经济参考报
    高考加分政策的设计初衷,是出于软化过于僵硬的“唯分数论”弊端,以实现更大程度上的招生公平。但在现实中,却制造出新的不公平,甚至沦为“腐败温床”。高考加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照顾性加分,主要针对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伤残军人等;第二类为鼓励性加分,比如体育特长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奥赛获奖者等;第三类为政策性加分,主要针对现役军人自谋职业者、见义勇为者。从宪法的平等教育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高考加分政策应进行如下改革。
    第一,改革照顾性加分。在严格定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上,对生活在汉族聚居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少数民族,不能给予优惠加分。他们与城市汉族享受同样的教育条件,如果获得额外的加分,无疑是另一种民族不平等。
    第二,取消鼓励性加分。一切加分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弥补教育不平等,而不是人为制造更大的不平等。特长生、优秀学生干部、奥赛获奖者之类,可操作性强,很容易成为腐败通道。更重要的是,给优秀干部之类加分是依据优秀与否对考生划分层次,各种优秀头衔的考生本就很优秀,如果再“锦上添花”,难道不是在制造使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马太效应”吗?
    第三,严格审查政策性加分。各个地方、各个高校,出台一些加分政策,有时应该是合理的。比如,对见义勇为者高考加分,这符合大众道德规范。但保障公民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形式平等目前仍是我国实现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主要手段,因此,对此类优惠加分,应该适用非常严格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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