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录造假生有无法律依据
    2009-07-07    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有媒体报道,7月4日,北京大学接到第二例民族造假重庆考生举报。经查证,这位名叫田中的考生报考了北京大学医学部,且正是重庆31名民族造假考生之一。北大随后紧急磋商,可能再次宣布弃录该考生。
    前不久,北京大学研究决定,按照教育部文件,放弃录取在民族成份上弄虚作假的重庆市文科状元何川洋。这引起了媒体的争议,赞同者认为,这是北大讲品格,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而反对者则认为,北大做了一件违法的事情,是侵犯了公民在宪法上的受教育权。田中在民族成份上的造假,可能被北大弃录,其性质与何川洋相近,媒体与网络上形成争议也在所难免。
    如果北大像弃录何川洋一样弃录田中,对于特别关注高考公正性的许多网民来说,自然是拍手称快,但是,对于田中来说,却是一个莫大的损失。是否需要以弃录他来作为对其父母、监护人造假的惩罚,我认为还是值得商榷,北大还是三思而后行为宜。
    从法律上讲,北京大学以“按照教育部文件”来弃录民族造假考生,确实依据不足。因为按照国家民委、教育部等三部门的文件“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所以,要取消造假考生的录取资格,那也是由重庆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而不是北大。在这一点上,我支持周泽律师的观点,北大不能以“教育部文件”来弃录民族造假考生。当然,我们可以指责重庆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国家民委的文件,不取消民族造假考生的资格,但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
    不过,如果从大学自主招生的角度上讲,北大有权弃录民族造假考生。因为,大学并非单纯按照分数来录取考生,在录取考生的时候,大学是进行差额录取,那么,大学可以考虑分数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品德等合理因素,在差额上选择自己更为满意的考生,并非一定要选取最高分的考生。所以,北大可以权衡何川洋、田中考分以外的其他因素,比如在民族成份造假的因素,对他们弃录。但是,这是大学自主招生的一个体现,并非是依据什么文件或法律。
    尽管我认为北大有自主招生的权利,但在弃录民族成份造假考生的问题上,北大应三思而后行。以何川洋为例,他的民族成份造假的事情完全是其父母所为,当时,何川洋还只是一个初中生,年龄不到14岁。惩罚只能针对造假者本人,如此惩罚才能教育造假者和警戒潜在的违法者。因为何川洋的父母的造假行为,而取消一个并未犯任何错误的孩子的入学资格,这就近乎株连了。在民族成份造假问题上,对造假的父母、监护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取消孩子因此得到加分的不当得利,才是比较中庸的处理方法。北大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孩子父母的造假行为而惩罚孩子———除非有证据证明孩子本人参与了造假,因为这个孩子在品德上不存在问题。
    陈步雷先生称,“如果在造假被揭露后,仅把不该加上的20分从总分中剔除,就会给公众这样的指引:造假败露后,只是失去本不该得到的造假收益,而原权益并无损失,造假等于无损失的游戏;有公职的学生家长可能会被处分,无公职的家长连被处分的小风险都没有。何乐而不为?”我以为,要给公众以正确的指引,也并非要以惩罚无辜的孩子来获取。事实上,如果我们加大对造假的父母、监护人的惩罚,甚至如陈步雷所建议那样用刑法进行惩罚,那么潜在的造假者就可能望而却步。如此,既能达到警诫潜在的违法者又能避免株连无辜,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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